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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国有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关键词: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财务行为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加强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国有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

财务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国有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国有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国有企业内部有关程序报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国有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属于审批、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大额资金的调动使用,要实行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联签制度;对外提供担保,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集团各级子国有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并规范使用担保专用章。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集团公司和权属国有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确保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营运安全高效、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国有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1.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要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要求,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按照“规范、有效、真实”的原则,对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针对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的时效性。要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国有企业的实际, 建立责权分明、规章健全、运作有序、制约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权限,形成财务岗位职责分明、财务活动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运行模式。同时,要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务活动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财务行为。

2.严格财务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国有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业务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严格的授权批准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国有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纳入授权批准的范围;二是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三是明确被授权者的授权批准责任;四是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等。

3.建立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是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国有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省国资委将加大对省管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省管国有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

(三)加强国有企业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财务管理

1.加强资金调度控制管理。资金调度控制对保障国有企业资金安全、运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要结合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加强筹资、投资和运营等资金活动管理,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要认真清收没有产权关系国有企业占用的国有企业及权属国有企业资金,占用的资金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签订还款协议,限期清偿。要严格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超预算或无预算调度资金,要严格履行国有企业内部预算审批手续。支付、调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按授权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采用网上银行支付的,授权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资金安全。

2.严格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不得开立与国有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银行账户。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都要严格履行国有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要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及时清理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详细报告集团公司和各级子国有企业的银行账户检查清理情况。要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按规定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银企对账单进行审签。要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担保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或确立印章使用的鉴别方式明确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印章保管人员更换时,要相应启用新的印章并函告相关单位、机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存货采购及付款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申请、审批、执行、验收、付款程序。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大宗存货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要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权限和责任,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货款支付。

4.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和应收款项管理。要在国有企业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基础上,实行财务监控,建立财务部门对销售合同进行经济性审核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重大的销售合同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要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落实收账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5.商业票据管理。要加强商业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商业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规范票据受理、保管、转让、贴现、兑付等各环节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和舞弊。

6.工程项目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要全面梳理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7.国有企业收入管理。要严格收入管理,一切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建立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国有企业职务或者以国有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回扣、提成、返利等各项收入,归国有企业所有,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国有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个人不得隐瞒、截留。

8.严格财务开支界限和业务费用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明确职务消费内容,划清职务消费和个人消费界限。要加强业务费用管理,在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过程中,为了开拓市场、促进销售等目的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合同为依据,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并在依法设立的账簿上明确如实记载。

9.资产处置管理。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后,保证资产处理涉及的收入和费用及时入账,资金及时回收。国有企业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和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暗箱处置资产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国有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重要财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在集团范围内推行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制,明确并统一集团公司和权属国有企业的出纳、稽核、资金核算等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二是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制止和纠正的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于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财务收支,单位负责人不予处理的,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报告。财务人员既不制止和纠正,又不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同时追究有关财务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财务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是要完善对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弄虚做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一经发现要调离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并追究责任。五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会计事项。六是国有企业要对照检查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并及时修订完善,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约束人,确保为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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