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涛
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0
摘要:在国资委清理、严控融资性贸易的监管风暴下,部分国企矫枉过正停止了许多正常、真实的融资性贸易,导致经营业绩下降,股东利益受损,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文明确界定了融资性贸易的内涵和外延,针对各类融资性贸易类型进行了监管合规性分析,梳理了融资性贸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对合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提供了指导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合规性分析;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25-0126-02
2017年,国资委通报中国铁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件,解开了融资性贸易的神秘面纱。融资性贸易操作方式以及暴露的巨大风险、引发的巨额损失被广泛关注。这场大宗商品价格暴跌引发中小民营贸易企业资金断裂并迅速波及产业链的风险事件,暴露了部分国企违规开展虚假贸易,资金空转业务等问题。同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对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情形追究责任。融资性贸易业务规模急剧萎缩,违约损失风险得到有效遏制。
应该说,融资性贸易是在中小贸易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规真实的融资性贸易对于参与各方都是有利的,应规范引导而不是盲目禁止。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历史背景下,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打好金融工作“三大攻坚战”,需要谨慎规范界定融资性贸易的范畴,严守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使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国资委要求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业务,使之切实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融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服务。
一、融资性贸易相关概念辨析
为界定融资性贸易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应区分三个概念,即融资性贸易、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三类业务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贸易价值链中嵌入融资业务,存在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但是在业务关系、业务范围、业务性质、法律形式、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又有所区别。
(一)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指的是贸易企业缺乏资信条件,无法从银行取得融资时,通过引入第三方,签订贸易合同,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业务关系上贸易与融资是一并进行的,无法拆分。法律形式为贸易合同,业务方式包括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总量监管贸易等方式。一般较多发生在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企业、贸易企业以及资金提供方,资金提供方为具有资金优势的非金融企业。
(二)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指的是以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贸易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也称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关系上先有贸易业务,再有融资业务。法律形式是贸易合同+融资合同。业务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等方式。一般发生在制造业、房地产、大宗商品流通等领域。参与采购企业、贸易企业以及银行、保险、信托、保理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
(三)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业务关系上贸易业务与金融服务高度融合。业务方式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和交易场景,开展融资业务、资金结算、资产交易、质押等多种金融业务,并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透明性、安全性、效率性更高。业务领域更加多元,广泛应用于制造、商品、消费品流通等领域。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个人、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二、融资性贸易具体类型以及合规性分析
融资性贸易属于借道商品及服务买卖,变相提供融资服务。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严禁开展无实物交易、无货权流转以及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坚持真实交易的原则,下面分析融资性贸易常见类型及是否满足国资委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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