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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要: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金融范畴高风险性的金融和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更广、传导速度更快。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环节就是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企业内控。总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防范市场风险之间把握平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监管 行业自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和主要模式

何为互联网金融,其实至今为止尚未有一个绝对标准的概念。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范畴。

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有如下四类:

一是依托互联网拓展新型投、融资渠道的创新模式。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众筹和P2P网贷。

二是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金融服务创新模式。其主要形式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征信等。

三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创新模式。例如,建行“善融商务”、交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 购”等。

四是以第三方平台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创新模式。如互联网支付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及监管必要性

以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比传统金融更加草根化,更加贴近大众。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518日,发放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的牌照,这标志着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起步。20123月平安陆金所推出了首宗P2P业务。20136月余额宝面世。此后,互联网金融逐渐步入高速发展期,P2P网贷平台数量和成交屡创新高,众筹崛起,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从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开始,人们普遍享受着互联网金融的风生水起,也眼见着其中的泥沙俱下。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1263家。仅201512月,全国P2P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跑路占问题平台比例达到52.83%

2016年,问题平台数量迅速增多。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229日,问题平台共2133家,一年以来问题平台持续上升,问题平台占总平台数比例高达55.6%

“泛亚”(涉及22万人,430亿)、“e租宝”(涉及90万人,500亿)、“中晋系”(涉及13万人,340亿)等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风险事件相继爆发,一方面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巨震,另一方面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现实挑战,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此外,高风险性的金融和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更广、传导速度更快。

防范风险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环节。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等不安全因素。

然而,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尚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剧增。

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稳健、安全,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改善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政策梳理

自互联网金融出现至今,我国监管层在相继探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之策。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国家层面,进入决策层视野。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新经济业态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511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国家五年规划建议。《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20157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首次就互联网金融出台全面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从“野蛮时代”过渡到“监管时代”。

在监管职责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划分,即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2015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P2P网贷行业在规范化、标准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在“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提出,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构建包括行业自律、外部监管、司法干预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我们要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一般不对具体业务进行详细规制。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规范发展做出详细规制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以一定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为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实现原则先行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保留必要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要立足于防范控制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必要的监管规则,以规范其发展

20157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晰了监管的大方向,但是针对具体行业(如个体网络借贷、众筹等)的配套监管细则尚处于只有征求意见稿阶段,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施细则尚在酝酿之中。

2、实施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3、实施功能监管。功能监管的核心是按照业务性质来实施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即“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本质入手”)。功能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协调性,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与功能监管相对应的是机构监管,后者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的割据,使得监管的缝隙、漏洞凸现。相比机构监管模式而言,功能监管的方式会更灵活,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4、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外部监管(他律)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外部监管往往存在滞后性和作用范围有限性等弊端,因此还需要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为有益补充。换言之,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业态而言,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至关重要。

近期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作用和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

5、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不仅面临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等风险,而且还可能面临资金被骗的风险。因此要注重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和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实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营管理透明度,让市场参与者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管理,降低消费者被骗的可能性。

6、加强企业内控。把握和防范风险,重要的一环则是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加强企业的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以及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促进个体企业和行业整体风控能力的提升。

在外部监管层面,监管部门应适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风控流程或者标准进行宏观引导,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制定为规章、条例,使企业内控常态化、规范化。

总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防范市场风险之间把握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