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背景下能源企业生产材料审计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72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节能环保背景下能源企业生产材料审计研究
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生产与消耗已成为经济发展趋势的睛雨表,而能源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来源之一,其生产材料成本占能源生产成本的70%左右,加强能源企业的生产材料日常管理,通过煤监、纪检、审计等内部岗位尽职履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采用定期不定期生产材料的外部专项审计,不断规范生产材料管理,降低生产材料成本,杜绝生产材料管理中的人为舞弊因素,实现低能耗多产出,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能源企业、生产材料、审计
在历次的能源企业审计中,可以看出生产材料成本构成能源运行最主要的生产成本,也是能源企业内外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从生产材料管理的科学规范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入手,发现生产材料管理的漏洞以及财务核算的人为因素,找出生产材料审计的突破口,对保障审计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燃煤成本占整个生产材料成本的99%以上,本文以A能源企业2014年燃煤审计为例,从燃煤的计划管理、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燃煤的供耗存等环节的审核梳理,浅析燃煤管理审计的思路。
一、燃煤的计划管理审计
(一)燃煤采购计划审计
根据能源企业提供生产材料计划管理制度、年度煤炭订货/需求计划及批复、年度控(参)股煤炭企业资源配置计划表等资料,一方面审核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将燃煤采购计划与实际来煤量相比,可以发现燃煤采购计划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如A能源企业,6月计划采购燃煤量是8.70万吨,汽车衡与轨道衡的来煤量13.19万吨,实际比计划高出4.49万吨,差异率50%以上,表明能源企业需进一步加强计划与执行的管控。
(二)超计划采购的审计
在近两年燃煤价格持续下降的趋势下,煤炭供应进入买方市场,延迟采购有助于能源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对于超计划采购,剔除计划偏差、能源生产需求增长的因素,结合实际燃煤消耗及库存燃煤情况,可以发现超计划燃煤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舞弊现象。如A能源企业 6月计划采购燃煤量是8.70万吨,汽车衡与轨道衡的来煤量13.19万吨,实际燃煤消耗量10.98万吨,6月份期初库存4.21万吨,期末库存燃煤6.14万吨。由此可见按计划采购量足够次月的消耗用量,并仍有近3万吨的库存燃煤。
(三) 财务核算中人为调剂燃煤购进审计
根据提供的火车轨道衡或汽车地中衡计量日报、月报、财务账簿、凭证等资料信息,将轨道衡或汽车衡计量与财务账面来煤量对比,可以发现财务核算是否存在月度间人为调剂,或者燃煤潜亏的现象。如A能源企业,1-12月汽车衡来煤量、轨道衡总来煤量与财务核算的来煤量基本一致,但1月份汽车衡与轨道衡来煤计量为15.36万吨,财务核算的来煤量为11.09万吨;2月份汽车衡与轨道衡来煤计量为7.83万吨,财务核算的来煤量为12.68万吨。存在1月燃煤延迟在2月入账,调剂来煤量。
二、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管理审计
(一)合同签订环节审计
采购合同是生产材料审计的源头,对煤炭区域战略合作供应商的择选,是能源企业生产材料稳定供应的基础,煤炭供应的洽谈记录、煤炭价格批复以及根据市场变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等是阳光采购的保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合同供货现象;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是否执行合同会签,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有无审批滞后的现象等;是否存在燃煤采购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如同一采购期间,是否存在个别合同发热量计价标准明显偏高且无恰当理由;是否在关键环节缺少对供应商相应约束措施,如:采用厂方煤质化验值计价,预付款较高,对整车煤质不均以次充好的虚假行为处罚约束等。
(二)合同执行环节审计
合同的执行包括采购数量、质量的验收、供应商的考核等,入厂煤是否严格执行火车轨道衡或汽车地中衡检斤计量,对实际采购量较合同增加较多,是否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批;是否做到同时进行“机采”与“人采”,同时采集上、中、下、边门燃煤,以保证燃煤抽样随机性、代表性;入厂煤抽检是否封样编号,独立化验,尽量减少人为主观因素,保证燃煤化验不受干挠;是否对煤样本的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指标测定;是否将发热量和含水量等指标作为燃煤结算的依据。是否根据能源企业化验的结果执行计价约定;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的亏吨亏卡处罚约定;是否对供应商从到厂标煤单价、合同兑现率、供应量占比、守法诚信经营,结算流程、煤质煤源进行综合考评。
能源企业既要建立相对稳定可靠的供应商体系,保证煤源的稳定性和燃煤的质量,又要杜绝合同执行率低,质量不稳定、诚信度差的供应商提供生产材料,以保证发电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三)合同结算环节审计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付款,是减少能源企业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审计工作中主要关注付款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经过适当审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预付款或应付款,预付款余额是否明显偏高的情况;是否存在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热值以厂方化验值为计价基础,实际计算用矿方化验值计价;是否存在不按合同条款结算的情况,应该扣吨的,结算时未扣吨;是否存在不符合结算条件的煤款,已结算付款,如A能源企业,合同约定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超标退货,但实际仍结算该笔燃煤款等等。
燃煤供耗存财务核算审计
(一)进厂燃煤财务核算审计
进厂燃煤财务核算的审计,主要是关注火车轨道衡或汽车地中衡计量日报、月报资料,财务入账核算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结算或暂估当月购入燃煤及产生的运费,或者以前月份未结算的燃煤及运费,继续暂估入账,有无应估未估、多估少估燃煤及运费的现象;暂估冲销的数量、金额是否与上月暂估一致,有无多估少冲或少估多冲的现象;以前月份未结算的燃煤,持续暂估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在各月保持一致,有无人为调低或调高暂估煤价,以压低或提高加权平均煤价,从而压低或拉高入炉煤单价,压低或抬高生产材料成本,抬高或隐藏当期利润,形成潜亏挂账或隐瞒利润。如7月购入某供应商燃煤0.58万吨,暂估价283.54万元,实际结算206.25万元,暂估比结算价多77.29万元,差异率27.26%,存在通过生产材料估价调剂燃煤指标和利润的现象。
(二)燃煤减少财务核算审计
能源企业为完成供电标准煤耗、入炉煤标煤单价、入炉煤化验热值等考核指标,燃煤消耗往往存在着人为调整的现象,主要关注皮带秤记录的上煤量与生产材料供耗存日报表、财务账(表)记录的生产用原煤量是否一致;如A能源企业,2月份财务账耗煤量比供耗存日报耗煤量多0.34万吨,多摊成本,7月份财务账耗煤量比供耗存日报耗煤量少0.76万吨,少摊成本。另外8月份供耗存日报耗煤量比皮带秤上煤量多0.66万吨,不同部门提供的同一数据相互矛盾,可信度差。
燃煤减少与场损、运损及水分差的调整都有关,关注是否在超过日存煤量×5‰范围计算场损,是否在超过进煤量1.2%的运损部分,向供应商索赔,低于1.2%的,是否向对方支付煤款,但不再支付运费。从燃煤的期初结存量+购进数量-消耗数量=期末结存量之间的勾稽关系,查看发能源企业购入数量与消耗数量是否真实。 从皮带秤记录的生产耗煤量、测算生产用标煤量,以验证煤耗、标煤单价、入厂入炉煤热值差指标的准确性。
另外热电联产的能源企业,为完成考核指标,会在供热量并未较大改变时,人为调剂供热成本和供电成本分摊,如A能源企业供热用煤耗一直采用“44公斤/吉焦”的标准核算,但2014年10月供热标准煤耗为52.61千克/吉焦,远超过平均的46.86千克/吉焦的水平。2014年11月份又恢复至44千克/吉焦的标煤耗量水平。可供热煤耗成本随意调整,成本核算缺乏一贯性原则。
燃煤库存审计
由于燃煤堆放的特点,占的空间比较大,加强煤场管理是保证燃煤质量和使用效果的前提,也是燃煤盘点的客观实际需要。盘煤时要对煤场堆煤进行整形压实,测量存煤密度、进行堆型测量记录、煤堆轮廓图描述等,同时必须考虑筒仓、煤场等各个存煤仓全部参与盘点,将各月的盘点纪录与财务账进行核对,关注是否进行密度测定、热值测量、煤堆轮廓图描述,盘点表是否有相关各方的签字确认等,如A能源企业在盘点记录签字不完整,筒仓存煤未能盘点,另外A能源企业在应估未估的燃煤及调剂燃煤库存、煤耗的情况下,库存每月的盘点纪录和财务账却能保持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存在虚构燃煤盘点表的现象。
四、总结:
,现代审计的职能已从查错防弊发展成为价值增值型的服务,通过内外部审计,不断促使燃煤管理程序简化透明,多部门全程监督控制,最大限度避免徇私舞弊。生产材料审计必须将生产材料计划管理、采购供应、输送计量、煤质监督、生产材料盘点、财务结算等业务环节形成完整的审计链条,才能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效率。
参考文献:
[1]陈胜来. 浅谈能源企业生产材料管理 [J].大观周刊. 2012(47)
[2]刘大为. 浅谈发能源企业燃煤内部审计方法 [J].河北企业. 2011(08)
[3]刘俊业. 浅谈桥头发能源企业生产材料管理 [J].青海能源.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