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昕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19
摘要:“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的不断变化对涉及建筑业的石油工程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以JS石油工程公司为例,以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为背景,围绕增值税政策的持续变化对该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存在留抵税额较高、预交税额较高的情况,从而针对石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对企业在财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石油工程企业;增值税负;留抵税额;预交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21-0150-04
一、引言
近年来,国际油价从大幅下跌至持续波动,使石油工程行业经历了“寒冬期”、“严寒期”才逐步回暖,对于以扭亏为盈为主要目标的石油工程企业而言,如何抓住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机遇快速适应税制改革、充分享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后,石油工程企业的主营业务钻井、固井业务被纳入“其他建筑业”范围纳税,测井、录井业务被纳入“专业技术服务业”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石油工程企业与建安企业在增值税纳税方面既有所关联又具有特殊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建安企业,在涉税实践中虽减轻了名义税负,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JS石油工程公司(以下简称JS公司)是中石化集团下属专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境内外钻井、测井、录井、射孔、固井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为石油工程行业的重点企业,其样本数据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本文以JS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主营业务项目数据为样本,对其在“营改增”前后增值税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相关研究结果能够为企业自身及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参考,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营改增”前后企业增值税负现状分析
“营改增”后,JS公司增值税涉税项目及税目、税率有了较大变化,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钻井(打井)”劳务的税目由原来的“生产性劳务”定义为“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2016年5月起,将钻井、固井增值税率从17%调整到11%,2018年5月起,税率从11%调整到10%,2019年4月起,税率又从10%调整到9%。测井服务、录井服务的税目由原来的“生产性劳务”定义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2016年5月起,增值税率从17%调整到6%。第二,跨区域提供钻固井服务一般按2%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地热井钻井项目及盐井钻井项目变更为按简易计税办法交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一)增值税负总体情况分析
JS公司2015年末应纳增值税3085万元,从2016年至2019年末,增值税一直处于留抵状态,且金额不断增加,至2019年末增值税留抵4761万元。2016年JS公司境内营业收入54305万元,销项税5399万元,境内可抵扣成本54465万元,进项税7467万元,增值税留抵1780万元;2017年境内营业收入98225万元,销项税9754万元,境内可抵扣成本98532万元,进项税12475万元,增值税留抵2559万元;2018年境内营业收入127035万元,销项税11998万元,境内可抵扣成本114545万元,进项税14173万元,增值税留抵3253万元;2019年境内营业收入221030万元,销项税19294万元,境内可抵扣成本202441万元,进项税22508万元,增值税留抵4761万元,具体情况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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