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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变迁与实践进展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83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王鑫根

广东电网审计中心 广东广州 510030

 

摘要: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同发展成熟。纵观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其归纳为四个发展阶段:利益导向阶段、契约导向阶段、产权导向阶段以及定位重塑阶段。各个阶段在制度建设和审计部门、人员、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实践特征,具体呈现了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变迁过程,为未来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启发。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变迁;实践进展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30-0000-02

 

作为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完善的产物。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受托经济责任的充分履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效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重要意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企业内审中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至今已经成为各个企业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系统梳理和挖掘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变迁、实践进程,有助于在知悉来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变迁

(一)第一阶段(1987年前):利益导向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物资贫乏、百废待兴,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开始实施政企分开,明确经济发展领域的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在企业自主权不断提高的同时,国家与国有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厂长(经理)的权力,也为了更有效的保障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开展制度化的奖优罚劣,1985年,我国东三省地区探索实施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不仅给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程序,文件给出了详细的操作说明。这两个文件的指导下,各省、内贸部、地矿部等出台了地方性和部门性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范了主管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2年):契约导向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阶段

 “政企分开,放权让利”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注入了活力,显示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前进方向。这也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留利行为,从而合理界定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对此,1987年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明确提出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有企业中积极推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在此情形下,对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审计监督成为现实要求。权力与责任相互依存,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承包者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力,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承包者必须严格按照经营合同完成经营目标,不能只顾个人私利罔顾国家公利,其经营活动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经营成果不能造假。这些不能依靠承包者的自觉,需要审计部门依照规章进行监督与评价,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非法侵占。为此,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家审计署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对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及其内容、范围、重点和审计程序等重点问题给出了具体说明

(三)第三阶段(1993年至2010年):产权导向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阶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党的十四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显著成绩同时,社会上开始出现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陋习,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意志不坚定、理想信念薄弱,出现被腐蚀腐化的现象,有些国企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中饱私囊、贪污受贿,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任人唯亲、跑官买官。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开始试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评定经济责任后方可实施职位调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干部监督考核的重要管理手段。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详细规定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等,为地方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操作指南。从2000年到200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均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了专口审计人员。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颁布,正式确认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标志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系统框架的最终形成。自此,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转变为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完善体制提升绩效问题“两手抓”的任务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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