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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71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胡志宏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云南昆明  650051

摘要:竞争是市场自我调节的最根本机制,因为存在良性的竞争,商家会主动的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来迎合消费者的选择,会进行大量的创新来推动市场、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导致了竞争失去公平性甚至竞争的缺失,这显然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和发展需要的,因此,本次研究着重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公平竞争及其危害进行了分析,最终总结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适用性及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给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垄断

中图分类号:F279.2;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1)03-0000-03

 

    政府采购在本质上与企业、集体、个人的采购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为了应对需求而进行采买的过程,政府采购应对的是公共需求,采购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采购的成本以及商品的质量。现代社会,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体系逐渐完善,使得政府采购带来的需求持续增加,已经成为了目前市场经济的最大消费者。而政府采购与普通的采购行为存在的最大区别,消费者本身就是监管者,这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微妙[1],近年来,巨大的利益纠葛加上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公平竞争逐渐丧失,这显然对于市场的发展来讲十分不利,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非常亟需的。

一、政府采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是政府采购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出于对当地企业的保护或者是自身利益的驱使,导致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存在的一种相对偏狭的考量,进而在采购行为中直接指定本地供应商或者排除外地的供应商,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流动,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的动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手段往往是在审查的过程中产生的区别对待,直接通过不同的准入门槛淘汰掉一部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中,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查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采购的领域、产品种类等具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虽然规定中要求采购人员只能对供应商的社会义务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审查,但是实际上履行合同能力的审查既可以只审查相关的资质,也可以审查其他更多的东西,因此导致了区别对待的发生,一些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审查的名义明目张胆的对供应商进行排挤。

)指定交易

这里的指定交易,一般指的是在供应商中标之后,本应该开展后续合作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在合作存续期间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某供应商被迫与政府制定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无形中对市场生态造成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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