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现代商业》杂志社-官方网站在线投稿平台

 财会研究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69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李向红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300074

摘要: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征缴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个人所得税是澳大利亚第一大税收来源,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五成以上。澳大利亚拥有一个完善科学的税制体系,在诸多方面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它不仅有一个合理的税制模式,而且还有独具特色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及严密有效的税收审计机制,从而强有力地保障了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澳大利亚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借鉴

一.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现状及特点

澳大利亚也是一个是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具有严密的个税征缴制度、成熟的个税纳税人群、完善的社会福利,这三者构成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一)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模式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以综合收入为税基,按纳税人全部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综合课征。

(二)起征点与税率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6000澳元,对个人所得按年收入确定税率,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6001-37000澳元的税率15%37001-80000澳元的税率为30%80001-180000澳元的税率为37%;超过180000澳元的税率为45%。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不断对各级别税率的起征点和税率进行调整。其中30%的税率对应的收入段反映了澳大利亚民众的主流收入水平。这就意味着,一个普通澳大利亚人可能要用将近三分之一的收入交税。 然而,普通居民并没有感到税负痛苦,这主要原因是澳大利亚财政支出中用于跟家庭生计有关的支出约占六成以上。

(三)扣减、抵消及退税制度

澳大利亚政府设置了非常详尽与明细的个税扣减抵消制度,这些抵消制度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如,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这些减免涉及到工作生活方方面面以个人为基础,以家庭为计量单位,并且个税扣减和抵消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如:根据规定,有适龄中小学生的家庭可以申请高达50%的教育开支退税。这样使得家庭教育支出大为降低。

(四)征管方式

1. 个人税号制度(Tax File Number TFN

澳大利亚纳税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首先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核准发给税号,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税号一经确定终身不变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号码记载纳税人所有信息,包括个人的收入、支出等信息。纳税人到银行进行存贷款、更换工作、向政府领取各种补贴、福利金,就业等都要提供税号。澳大利亚银行和税务局之间实行联网制,信息共享,使税源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可能性极小。这一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使税务机关的管理更具有权威性。

2.税务代理制

在澳大利亚广泛使用税务代理办理各种涉税事物,这样可以减少报税成本和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在澳大利亚税务代理是独立于征纳双方的社会中介组织,受纳税人委托,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代理机构不隶属于税务局,只受税务代理注册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从而避免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

3.纳税双向申报制度

澳大利亚广泛推行纳税双向申报制度,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要分别向国税局进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申报表,委托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服务人士填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申报表,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递送申报,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申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此外,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申报支付给个人的工薪所得,否则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在双向申报制度下,纳税人必须自己完成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计算、填报、汇缴、清算的工作,因此在澳大利亚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也有较强的征管稽核能力。

4.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

澳大利亚社会信息化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澳大利亚纳税人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网站(www.ato.gov.au),就可全面了解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有关情况和最新政策法规,接受网上信息咨询服务。特别是在纳税申报方面,澳大利亚国家联邦税务局提供了数十种表格,供纳税人网下载,应用于报税系统。目前全澳洲约有八成的纳税人都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税,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数据录入, 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果发现可疑问题再进一步核查或进行税务审计。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9310月颁布实施的,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随着经济的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不断进行改革。2009 3 1 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 1 600 元提高到 2 000 元。201191开始,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免征额提高至3500/月,实行7级超额累进征收,取消了过去8万元以上40%10万元以上45%的税率,统一为8万元收入及以上一律是45%税率。通过调整,少数高收入人群税收负担增加了。尽管新一轮改革对个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但个税在征收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目前的税率只对工薪收入实行7级超额累计征收,而如果没有工薪收入的话,就无法课税,导致逃税。因此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只是调整税收方略中的一步,今后应对税制模式进行改革。

有别于澳大利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它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从而暴露出种种问题。

(一)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分类所得税模式下,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多纳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制度,这些收入基本没有避税的可能。但对于一些取得高收入的特定人群(如私营业主、煤老板、油老板、演艺明星等),由于收入隐性、形式多样、现金交易多,利用源泉扣缴制度来扣缴税款就显得非常吃力。分类所得税模式下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二)社会各阶层在税收中比重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达到优化收入再分配的目的。优化收入再分配就是要适当地抽肥补瘦,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越高端的收入,税负应该越高。可我国的个税征收方法中没有体现这一点。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中低收入者的工薪阶层却成为纳税的主力军,显然有悖于利用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

(三)税基相对较窄,无法涵盖形式多样的应税收入

我国分类税制下税基较窄,有许多收入并不在税法的应税收入范围内,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甚至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发放,而是转化为公司经营费用的其它形式发放,如代员工支付各种生活费用等福利,实质上是在侵蚀个人所得税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四)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

在分类税制下,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税率与征收期限都有所不同,难以按家庭确定各种扣除费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按照家庭赡养系数区别对待,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生存环境与家庭状况的差异,这是与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相悖的。另外,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未实行指数化调整,忽略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

(五)纳税人信息不能共享,制约个税征管

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

 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相对澳大利亚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征管制度等多方面还存在滞后、低效及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税制模式的转换是势在必行的。

四.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一)改革课税模式

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改革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实行按月份、按比例预缴和年度个人汇缴的征收办法。按所得主体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这样更能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符合公平原则。我国目前逐渐推行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是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所需要具备的征管基础。

(二)拓宽征税范围

建议采取反列举法来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凡不属于列举的减免收入都应纳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而不管其来源、方式、形式,是合法收入还是违法收入,是显性收入还是隐性收入,只要是能够增加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均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之中,促使全部收入透明化、规范化。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成熟,税收制度更加健全,即使不能在短时间内采用反列举法,但这也应该是我国未来改革的方向。

(三)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机制,可以参照澳大利亚的做法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还应要考虑到不同地理位置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抵扣及计费标准适当上浮,同时扣除标准的数额每年也应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四)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1.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综合课税模式的基础,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工作,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同时还应积极建立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网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建立纳税人税号制度

每个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号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支出和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税号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并由计算机进行管理,还应与政府其他管理系统如公安户籍管理系统、身份证管理系统等连接。税号还应强制用于银行储蓄、社会保险、购买房地产、办理进口海关申报、外汇兑换等大宗经济活动。这样可以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之下。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3.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今后应大力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应用,大量开发税收管理的应用软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在银行电脑信用体系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谌爱华刘文峰 《澳大利亚个税税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与战略 200910

2】陈隽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14

3】张爱球 杨安静 《澳大利亚税收征管法及其比较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 2010 7

4】王娆 《中澳个人所得税异同浅析》 经济视角 2011 5

5】李栋文 《澳大利亚所得税制度的借鉴》 发展研究 20095

6 《澳大利亚税收考察报告》 百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