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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解读洛克的财产权及相关思想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79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戚颖璞   厦门大学  361005

 

 [摘要] 洛克的自由思想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由此衍生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从洛克的论财产权出发,简要分析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以及由此引申的政府理论。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政府;人民

洛克的政治思想影响到底有多深远?目前在国内大行其热的公共选择理论之奠基者詹姆斯•M•布坎南提出了“财产是自由的保证”的观点,一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治理与财政领域关注的热点——而这样的观点显然承袭于数百年前的洛克式自由主义思想。诚然,一个理论的提出总会由于理论者思维受限而产生矛盾,但是作为系统阐述宪政民主、私人财产权的第一人,洛克又何尝不是后人孟德斯鸠、布坎南等学者所立足之上的“巨人”呢?

著名思想家皮埃尔•莫内指出:洛克全面而系统地展现了自由主义充分意识到其基础在于个人的财产权利的历史时刻。阅读完《政府论》,笔者能清晰地看到,洛克笔下的财产权达到了前无古人的“个人化”:他将财产权与个人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出他理想中的世界是一个“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政治国度,是一个最接近人性本质、也更加社会化的世界。他将财产权作为一切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起点与本源,毋庸置疑地暗示了财产权在其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中心地位——本文将主要围绕《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及其衍生思想做分析与阐述,以展现财产权在政治建构中的奠基作用。

 

一、             论财产权

财产权是洛克天赋人权论点的中心,笔者根据洛克的论述将“财产权”的特性分为三点: 第一,政治性。众多学者曾经指出,将洛克的“property rights”翻译为“财产权”有失偏颇,因为洛克的“property”还纳入了“lifelibertyestate”。这就表明,洛克的财产权已经远远突破了经济意义而上升到政治层面:一个人的自身必是他的自有财产,生命、自由都是由此衍生出的个人权利。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经济意义上的财产仍然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财产——即自已拥有的物品是生命、自有、一切政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本保证。

第二,自然存在性。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他从基督教伦理的角度出发指出:世界万物是上帝创造而人所共有的,因为每个人都享有共同财产权。在《论自然法》中,洛克曾指出:自然法最经常被称为正确理性本身和正确理性的命令。财产是一种自然法的制度,是人类自我保存倾向的合理引申,它先于公民社会而出现,并非任何契约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的产物。这就显然与格劳修斯等人的“财产约定论”区别开来:洛克将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将其置于一个不可动摇的根基之上,并由此成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

第三,排他性。洛克在论述财产权时,十分强调“我”的概念:“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我的财产”或者“我的劳动”等等,无时不刻地强调着财产的归属者具有排他性。一旦人的财产受到侵害,便宣告两者之间进入战争状态——洛克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表明,“我”的财产属于个人自由支配的物品,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任何侵害,都会被视为对自然理性的破坏。

 

关于财产权确立的论证,洛克有其独特完整的政治哲学脉络,主要分为两方面:自然状态下财产权的确立以及现实状况中财产权的确立。在每一方面的论证中,都可以发现其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征构成了洛克论证的逻辑。

1.       自然状态下财产权的确立

1)个人财产权的合理性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第七章就通过父权与财产权关系的论证驳斥了菲尔麦“君主所有全部财产”的观点。在下篇第五章中,他从宗教角度赋予个人财产权的合理性:上帝将万物给予人类所享用时并没有规定谁是合法、唯一的利用者,因此除了人自身以外的所有事物在最初都是共有的,但是最初的普遍共有财产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财产。“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必然需要通过拨归私有的方式才能使人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因为只有个人才会知道自己所需,并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利用资源,从某种角度而言,这里也是将人看作“经济理性人”,从而更接近了人性本质。

2)劳动价值理论

洛克在文中认为:“共有财产”(这里的共有财产是人类最初状态下的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唯一差别在于劳动,劳动赋予了私人财产权。“我的劳动使自然物品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并且劳动赋予了事物合理的价值——认为劳动是一种理性的创造价值的改良活动,它不仅使个体得到财产权,还增加了社会总体资源的价值。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洛克显然是受到了英国古典经济学派思想的影响,将劳动视作一切价值的源泉,但他显然只是将劳动价值论作为私有财产理论的论证,因而略显片面,例如,他极端地指出:“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该观点混淆了物品的使用价值与存在价值,他过于强调劳动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生产资料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3)“足够的同样好”原则与“败坏”原则

洛克认为确立个人财产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劳动,并且在不损坏别人利益的条件下,也就是“足够的同样好”原则。这是指每个人在取得自己所需要的资源时,必须确保剩余的资源与他取得的部分是同样足够好,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也是“帕累托最优”的初步体现。

曾有学者指出洛克是“培根哲学的忠实信仰者”,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笔者也发现存在着强烈而典型的人类主宰自然的观念。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片面——洛克实际上通过“败坏”原则,即:“上帝给我们的财产以享用为度,个人只有在物品败坏之前使用才确定他的财产权”来说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非主宰,而是相互尊重。可以看到:一方面,洛克认为自然物产是有限的,他仅仅是利用“财产权”的确定来约束人的肆意浪费的行为,尊重大自然和其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洛克所指的“享用”具有单一的内涵,不包括现代经济学中的心理预期需求等等,他的“享用”应该只限于保障生命延续所必须的限度之内,而不包括人类的贪婪欲望。

当然,洛克又从理性角度指出自然资源虽然有限,但是由于个人劳动力存在着极限,因此即使人存在贪婪的欲望也无法将自然的所有资源都一一占尽。这一方面说明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肯定了个人有限的财产权作为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绝对、客观、理性的存在。

2.       现实状况中财产权的确立

洛克描绘的自然状态几乎是乌托邦的存在:自然资源的丰裕以及个人劳动力的局限使得人们之间没有相互侵犯的暴力意图、个人处于独立不交换的状态,因而缺乏积累财富的欲望……但是,这样的美好蓝图在既定的现实社会中却无法实现。因此,洛克也在“论财产”中解读了现实中财产权的合法性来源。他认为货币的出现使人们对每个事物都确定了统一的价值,也因此产生了人的贪婪欲和积累、扩大财富的动机。在洛克看来,货币的使用是人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的一种方法,而这也是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市民社会的表现——政府、法律等政治性工具出现的起因也同样在于人类统一的认可和契约。

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现实状况中,由于货币的流通和金银财富的囤积,个人财产已经远远突破了“上帝规定的限度”。人的贪婪欲望也可以得到合理的满足。从某种角度而言,洛克确实赞同了无限制囤积财富的行为,并作出了合理论证,这就与他论证个人财产有限相互矛盾。或许洛克并非这样的意图,但是在当时重商主义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积累和扩大财富是社会的一大趋势,洛克也许难以避免这样的思维束缚。

 

二、             关于财产权的衍生思想——契约国家

依据洛克所阐述的政治哲学脉络,由于货币出现产生的诸多利益纠纷而自然状态下又缺乏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裁处他们的纠纷,人们都是自己利益的裁断者, 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执行的权利,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们因此容易就财产问题作出偏向自己的不公正的判处,个人在这种状态中的财产权也极易受到威胁。因此,他们愿意放弃部分自由以换取财产的安全,即:订立契约,建立政府和公民社会。

依据洛克的观点,国家和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源于人们在签订契约时表达了服从的意愿,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部分自由、同意服从国家和政治权威,只不过是希望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因此,人们让渡给政府的权力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并非专断权。因此按照洛克的建构,在公民社会里,人民是主角而政府只是一个辅助性工具,只能消极地充当着财产保护着的角色——它是一个“关在笼子里”的有限政府。为了实现和维持这样的政府中,洛克又提出了分权思想,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并分别对两种权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如立法权必须以有效经常性的法律作为保障,必须以公众福利为目标,需要对行政权进行严格的监督,洛克对立法权提出的“苛刻”规定的目的仅仅在于要保护好公民权益。

当然,政府也存在变为“腐败”的可能。洛克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有权且有责任和义务将这样的政府推翻并建立一个新政府,也就是打破原有契约。洛克实际上是在政府权力与个人财产权之间设立了一个天然的并且是不可逾越的界限,因为当政府不再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同时也违背了自然法,公民推翻政府是一种理性选择。当政府滥用权力时,就是在未经人民的同意下使用了人民自愿赋予的权力,也侵害了人民的财产权。洛克认为,一旦人民的财产权被剥夺就意味着政府的暴政,正义也会受到破坏。正如前文所言,洛克笔下的财产权远远突破了经济概念,它更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样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到后世的自由主义者,他们都承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个人自由的根本条件,自由主义者都把政治自由当作经济自由的一种手段。正如洛克所指出,财产权是人类进行社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保护财产不仅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进入社会的目的和前提,没有财产权,人们将无法进入到社会状态,成为一个公民。当然,按照洛克的逻辑,人们也无须过多参与政治,参与政治也不是体现自由的必要内容。只要政府能够尽其全力地确保财产权不受到侵犯(无论是来自外部还是政府自身对人民财产的侵害),自由就可以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里不能不承认洛克的确是一位睿智的思想家,他利用最接近人性本质的权利——财产权来约束公共权力,无非是一个最佳选择。正如思想家拉吉罗所言:“财产权是个人的天赋人权,独立于国家之外,因为它代表着个人最直接的活动领域,没有这个活动领域,个人的正式独立与自由将完全空洞无物。只有当人成为财产的所有者,他才能自给自足,才有能力抵制其他个人或国家对他的侵犯。”

 

三、             借鉴与批判

在现代西方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是立法的重要依据,这都不得不归功于洛克“论财产权”观念的积淀。我国近年来也提倡以“财政改革推动政治改革”,其中也存在着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思想,但实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改善,这与我国长期存在的集权制有关。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观念已经长期在人们的头脑里扎根,虽然在西方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是立法根本,但在我国这样最基本的观念才刚刚得以发展,这也是社会大环境所影响的必然趋势。“共产主义”要求消灭的私有制并非私有财产,按照洛克的思想,财产权作为自然法的一项制度具有合理存在的天性,私人财产也是保留和发展个人的保障。我们对于公民权利的认识应该也必须从财产权开始,对于我们的民主、我们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都应该从认识财产权开始。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举措才刚刚起步,但是相较于西方成熟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我国必须突破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束缚,才能做到有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洛克以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的契约国家也对我国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正如洛克所言,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财产,一旦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职责而发过来侵害人民财产,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政府。在我国,从财政领域来看,过于繁杂的税收和众多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费税缴纳”已经成为人民的承重负担。税收作为社会交换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言,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数额之内,政府的税收一旦超过人民所能担负的并对人民生活水平造成严重影响的,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侵害人民财产权的有害行为。当然,这样的“偏轨”行为是可以矫正的,并没有达到政府腐败的地步。正如洛克所言,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才能预防它成为过度强大的“利维坦”:第一是选举,利用人民选举授以权力制定限制政府的法律;第二,监督国家政府的公职人员,使政府运行维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就需要我国建立合理的宪政体系,才能确保真正的权力制衡。

正如前文所言,理论构建者总会由于时代文化的影响而对思维有所限制,洛克也不能例外。正如诸多学者所言,洛克理论的逻辑冲突在于:财产制度与人类天生的自由平等是有所冲突的,因为财产权会由于人天生的贪婪、自我保存欲望而变得不平等。破坏财产制度的可能不只是政府,更会是人类本身,建立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做到。这就进入到一个死循环中,划分财产在自然状态中显得有些毫无意义,因为由于理性限制没有人会破坏这一制度;但在现实状况中,财产权又是显然不平等的,这就与人的平等自由有所差异。洛克的思想在现实面前则有些过分理想主义色彩,因而无法回应现实生活中利益的复杂性。

洛克认为一切事物在缺乏人类劳动之前都是毫无价值的,这就忽视了事物本生的存在价值。 此外,对于劳动价值的论证,洛克也显得略有些片面。从马克思理论角度来说,虽然奴隶是个人财产,但是奴隶劳动所创造的财产显然大于主人所支付的工资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归主人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洛克也没有将劳动与财产上升到法律层面利用制度建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缺乏了合法性。不得不说是洛克思维的一点缺憾。

 

四、结论

结合洛克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洛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受到英国资产阶级上升期的影响,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英国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他对个人与政府权力的界定以及对国家制度的建构也成为了流传后世的经典思想,也有学者评价:没有任何一个政治思想家能对后世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而笔者认为,洛克最为杰出的地方在于利用最接近人的本质的权力——财产权来约束政府行为,这是实际上也是利用人的天性来约束公共权力,是有效的最佳选择。他将人民的地位置于政府之上,将人民作为维持公民社会运行的动力和零件。在利益交互错杂的今日,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却难以恪守如此本初却最基本的政治观念,而洛克正是以最为简单的方式向世人表明着:人民是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约翰·洛克. 政府论两篇 [M]. 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 王铁雄,阮方. 洛克与美国财产法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 [J]. 海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00.

 

[3]姚建. 洛克财产言说中的微言——解读《政府论》下篇第五章 [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