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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有关个税改革问题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56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闫占彪  河北唐山开滦荆仓社区服务中心  06400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各方面的改革也在进行,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推进,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相继出台。随着经济运行体制的发展,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明显,亟待改革。

关键词:改革;所得税;经济

    一、个税体制的弊端

    1、难以表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今年的全国两会,税制改革成为议论的焦点之一。现行的个税征收机制,其实只是做到了对中等及以下收入的工薪族们的纳税监管,而那些真正的富人们,往往有办法让收入脱离税收监管,这其中还包括了很多灰色、黑色收入,个人所得税体制对此也无能为力。税务们都不约而同地说出了他们的“税感”。对个人征收所得税应该以调理人与人之间的收人差距、表现公平与效率为目的,应该在权衡征税人的综合征税实力的基础上,予以征收。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度依据不同品种收人项目,制定了不同的扣除规范与征收比率,考虑了不同行业的情况状况,但这在一定水平上只是在调理不同行业与不同征税科目的收人均衡问题。在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征税人的收人比拟单一,调理不同征税项目的征税比例就是在调理不同征税人的税负,单一的征税人与单一的征税项目具有极高的统一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要素不时增加,经济成分愈加复杂,征税人的收人日益复杂,单靠调理项目比例完成调理征税人的复杂收人,曾经变的非常的烦琐与失衡,个人荫蔽性收人、灰色收人日益增加,税务机关的监控死角增加,因而很难在合理地权衡一个人的综合征税实力的根底上对其征税,难以表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2、现行个税体制在国度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与活力

    现行个税税制分类多、扣除项目繁多,固然在理论调控中非常有效,但是在实践执行中,由于如今的单一分类征税税收体制非常的复杂,运用调控比例来总体上调控经济的程序非常的复杂,因而在实行中存在着如实施滞后、规范不一、比例失调等诸多弊端,从而招致税控失调,在国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进步,关于经济程度相差悬殊的地域应该来用差异税率制。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主体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人以上的收人阶级,关于中等收人以下的征税人应该予以减税或者免税,,因而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分在追求效率的时分应该思索不同地域的客观状况,注重税收的社会效率。

3、提高个税起征点,贫富差距难以真正缩小。

    理论上讲,个税起征点越高,低收入者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会减少,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对个税起征点的解释,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13.7亿总人口中,有近13亿人口与这次个税调整无关,真正受益的人群仅6000万人,占不到总人口的4.4%。但从实际效果看,2011年个税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实现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这意味着:个税的总税负水平不降反升。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资本市场和艺术品市场发展,个人股权转让以及拍卖收入大幅增长,带动居民财产转让所得税快速增长;二是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带动个税增长;三是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高收入者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多的数据表明,在我国个税缴纳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富人,而是工薪阶层,占到了65%,他们是税负最沉重的一个群体。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中国针对个人的税收征管还存在巨大漏洞的情况下,富人的避税、逃税能力更强。有钱能使鬼推磨,在我国,企业逃税的难度很大,但防止个人通过他人代持、转移资产、资金出逃或票据抵扣等方法逃税的力度却不大,由此造成富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若要真正从税制上缩小贫富差距,还需要启动遗产税或其他专门针对富裕阶层的税种,而不是寄望于个税的微调作用。

 

  二、关于个税改革的几点看法

    1、改革中国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个税税制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上。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当时个税按个人工资计征并没有显露出税制的缺陷。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失业人员增多,个税税制缺陷日益显露。

    2、制定中国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形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理作用,所以被以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形式在我国的理论曾经标明这种形式与我国的经济开展不相顺应,因此改革势在必行。综合课征形式思索了征税人包括各种收人在内的总收人程度,以总收人作为征税的参考,能较好地表现公平准绳。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开放的程度,为了既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即:“改良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分离的个人所得税制”。

 

4、相应的个人信誉档案制度必需与新的税收形式配套树立。个人信誉制度的树立需求很长的时间,但它们是个税改革的先决条件。由于个税改革常常是先改征管,而个人信誉制度直接或间接从多方面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所以在税改中树立相应完善的个人信誉制度便变得相当迫切。同时,征税人的权益与义务不对等,征税人的征税状况不能很好地得到证明。目前中国所采取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交纳税源扣税为主,个人自主申报为辅的做法,因而大多数人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征税的记载,没有个人征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无法证明本人是征税人,也无法证明本人到底缴了几税。征税人权益与义务的抵触便变得异常的剧烈。

 

作者信息:闫占彪,1967.10,男,山西太原人,河北唐山开滦荆仓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二科,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