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及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89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张蓉
(金川集团公司精炼厂财务科,甘肃省 金昌市 737104)
摘 要: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因此对会计来说筹划点也比较多。本文在深入理解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原则及一些具体路径作了探索。
关键词:增值税 固定资产 税务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充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守法原则。企业的纳税筹划要以现行税收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充分利用税制要素中的税负弹性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能以税法漏洞为着眼点,更不能以偷逃税款为手段。二是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具有显性成本及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筹划时发生的各种费用,隐性成本即因采用某个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得不偿失。三是长远利益原则。企业财务战略是指导或决定全局的财务计划和决策,具有长远性、全局性等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服从战略全局。
二、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0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及从事货物生产,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其他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
案例分析: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二)选择恰当的代销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选择恰当的代销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甲代销乙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乙的产品在市场上以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甲以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乙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乙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甲每售出一件产品,乙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甲在市场上仍要以l000元的价格销售乙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甲所有。假定到年末,甲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
方案一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乙: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乙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甲: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甲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甲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乙与甲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乙: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乙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甲: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甲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乙与甲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乙与甲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乙节约37.4万元(110-72.6),甲要多交26.4万元(37.4-11)。乙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甲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三)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
(四)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五)利用当期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销售额和利率两个方面,其中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五)利用当期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销售额和利率两个方面,其中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参考文献:
[1]朱 丹.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及实施建议.财会研究,2008(18)
[2]郭红梅.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会研究,2009(01)
[3]朱 娟.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财会研究,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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