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93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吴以海
(江苏省镇江市地质勘探队副队长、会计师)21211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作为长期在国家计划体制下生存的地质勘探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除完成国家地勘工作(免税项目)外,还积极开拓社会地勘工作市场,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和多种经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勘探;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进行这项工作。
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和多种经营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等。根据地勘单位所涉及的有关税法规定以及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的特点,下面就地勘单位涉及的主要税种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些分析。
1. 营业税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主要是:1、地质钻井(打井)勘探,2、其它工程勘探。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营业税税目注释,地质钻井(打井)勘探属于建筑业税目下的其它工程作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勘探则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其它服务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这就属于营业税法中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兼营不同税目的情况下,由于其适用的税率不同,缴纳营业税的多少会不同,因此对该项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税收筹划应按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来计算应纳税额,可以减少税收成本。
例如: 某地勘单位既经营地质钻井(打井)勘探,又经营其它工程勘探。2005年12月,该单位地质钻井(打井)勘探收入120万元,其它工程勘探收入80万元。该单位应如何进行核算才可减轻税收负担?
1) 若不分别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应将地质钻井(打井)勘探与其它工程勘探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80)*5%=10(万元)
应纳营业税=(120+80)*5%=10(万元)
2) 若分别核算,地质钻井(打井)勘探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它工程勘探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3%+80*5%=3.6+4=7.6(万元)
应纳营业税=120*3%+80*5%=3.6+4=7.6(万元)
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少纳税2.4万元(10-7.6),这对单位而言是个不小的数目。由此可见,对这类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可以节税。
此外,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的免税减税。由于地勘单位也涉及减免税的勘探项目,也应按此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2. 工程承包的税收筹划
在地质勘探工程中经常出现分包、转包的现象,在该工程中通常还有中间人协调业务。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在进行工程承包时应采取避免高税率的方法进行节税操作。根据国家营业税税目注释,地质钻井(打井)勘探属于建筑业税目下的其它工程。对承包地质钻井(打井)勘探工程项目的地勘单位与工程发包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在缴纳营业税时是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地勘单位利用地质勘探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适用建筑业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具有极大的意义,也有足够的筹划空间。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A单位有一地质钻井(打井)勘探工程项目急需找地勘单位施工,在B地勘单位的努力下,由C地勘单位与A单位签订地勘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另外A单位付给B地勘单位劳务费50万元。
B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C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地勘单位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0+150=152.5(万元)
如果B地勘单位进行筹划,直接与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C地勘单位,则:
B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50-5000)×3%=1.5(万元)
B地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C地勘单位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地勘单位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地勘单位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地勘单位施工,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地勘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B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C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地勘单位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0+150=152.5(万元)
如果B地勘单位进行筹划,直接与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C地勘单位,则:
B地勘单位应纳营业税税额=(5050-5000)×3%=1.5(万元)
B地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C地勘单位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地勘单位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地勘单位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地勘单位施工,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地勘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可见 经过纳税筹划后,B地勘单位节约营业税额10000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3.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的所得税筹划
地质勘探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开拓社会地勘工作市场,从事社会地勘工作,就会根据市场经济的工作需要在不同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这就涉及所得税筹划的问题。
就地勘单位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地勘单位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地勘单位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地勘单位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如:某地勘单位若在国内设立了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地勘单位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4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6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地勘单位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2000+400-600)×25%=450(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设立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地勘单位本部应纳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该地勘单位当年整体税负=500+100=600(万元),高出设立分公司的整体税负150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例如:某地勘单位若在国内设立了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地勘单位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4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6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地勘单位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2000+400-600)×25%=450(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设立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地勘单位本部应纳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该地勘单位当年整体税负=500+100=600(万元),高出设立分公司的整体税负150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是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地勘单位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轨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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