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国家税务局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落实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国开始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2016年开展了最后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这种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公司的业绩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样对于公司的管理,经营模式和产品价格等都产生或深或浅的影响。这种科学的税收政策,可以实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市场机制。
关键词 浅析,“营改增”,保险企业,影响
1、前言
“营改增”这一科学的减税政策的实施到2017年已经有六年的时间。从当初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只有不多的几个试点行业,到现在将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等众多的行业都归入这一政策改革试点范围内。本文就“营改增”这一结构性减税政策产生影响的保险行业来进行讨论,分析对保险企业产生的影响。
2、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有效地加快税制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竞争发展的机制。通俗点讲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税种,同时也是我国的主要税种[1]。在2012年增值税的税收额就已经占税收总额的四分之一。但是在2012年以前,我国没有关于增值税的法律制度,只是对车船税、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立法。而增值税在我国所有的税种所占如此之高,也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2]。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经营活动中人们税收观念的不断增强,增值税的税收额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额的不断扩大,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为增值税制定法律是势在必行的。
“营改增”就字面意思来看,就只是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营业税与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的范畴之内,他们俩在执行时是互不干扰的,齐头并进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更新,经济活动的越来越多样化,就需要更加健全的税收法制。再加上营业税制度与当前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以至于它所存在的缺陷与不合理日渐显现出来,这对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们国家需要在制定一份合理的增值税法的同时,也需要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营改增”政策在2012年正式实施执行[3]。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第一试点城市,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执行这一政策。并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实施。到了2015年年末,“营改增”试点行业税负整体下降32%,约97%的试点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累计减税6412 亿元。为此去年,国务院明确要求,“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在去年的5月1日,国家将所有企业的新增不动产,还有生活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等这些行业都归入到了增值税抵扣范围,目的是让打通全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3、“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浅析
3.1 “营改增”对保险企业产品价格的影响浅析
保险企业的产品一般分为人身保险产品与财产保险产品两类。经研究表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险企业的人身产品价格和财产产品价格的影响是不尽相同,它们的表现情况显著不同,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体来说这两种产品的价格都有下滑的现象。人身保险因为多是免税险种,它的价格下降不是非常显著。而财产保险因为进项税的抵扣渠道丰富,价格的下降表现十分显著。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该项减税政策的实施对于公司的新产品和旧产品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新产品会因为增值税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进项税的抵扣比例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旧产品会因为这项规定价格会有所下降,抵扣比例较高险种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价格会有所下降,而抵扣比例低的险种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税负。
保险企业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统称为人身保险。“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5]。因此,“营改增”对于人寿保险的产品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对于那些产品期没有超过一年的,由于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所以整体来说,“营改增”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几乎为零。而且人身保险的进项抵扣的途径单一,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人身保险的价格的影响。相反的,“营改增”对于财产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它适用于除了政策性保险免增值税外的一切的财产保险产品。“营改增”的实施主要作用于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赔付和费用支出获得进项抵扣这两个方面。在财产保险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车险,而且大多数的被保险人都是自然人。被保险人自行修车,保险企业以现金赔付时是无法得到进项税抵扣的。但是如果车是在修车厂进行修理的,保险企业可以在以后和修理厂进行账目结算时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这个过称并不会让客户的满意度下降,利益受到损失。这样结算下来,可以让进项税抵扣所产生的红利在价格中体现,让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明显的下降[6] 。但目前保险企业购置理赔服务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政策没有得到国税总局的认可,只是部分省分允许这样操作。
3.2 “营改增”对保险企业营销模式的影响及浅析
“营改增”后向保险中介支付的手续费取得专票后可以得到折扣,那么这一政策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大多数保险企业的营销模式可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营销模式。显然直接的营销模式并不需要进行中介委托,来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是将公司的保险产品不经过任何中间人直接销售给客户,所以“营改增”的政策对于保险企业的直接销售模式并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对间接营销的影响是显著的。所谓的间接营销就是把保险企业的产品委托保险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等推销给客户。而这种营销方式是我国保险企业的最为主要的营销模式,通过中介销售保险产品时,中介代理商可以向保险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营改增”对降低保险企业手续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
3.3 “营改增”对保险企业营业利润的影响及浅析
“营改增”对产品利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现保费收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是对赔付和费用成本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针对销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除了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外,按照保费收入乘以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
销项税额=保费收入×6%
以下主要就进项税抵扣进行分析:
3.3.1赔付成本中部分维修费用存在抵扣进项税的可能
在进项税的抵扣中,只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款或费用才能抵扣进项税。从纳税的角度,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等。根据经验分析,上述成本中,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和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可从相关机构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赔付一般都无法凭票抵税。非车险的赔付成本中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可以暂时忽略不计。
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为8%,其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理赔费用占比较低,忽略不计。在理赔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赔付成本可以拆分为1.16%的增值税 和98.84%的净赔付成本 ,即“营改增”前100的赔付成本在“营改增”后将变为98.84。
增值税:8%×17%÷(1+17%)=1.16%
净赔付:1-1.16%=98.84%
3.3.2部分费用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
费用成本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业务及管理费用。从纳税的角度,财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咨询费等有可能抵扣进项税。但是这些费用在不同类型公司中的占比存在差异,一般在新公司占比较大,抵扣较多,而在老公司占比较小,抵扣较少。二是手续费。代理人手续费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具有税收成本优势。
4、 结语
本文通过“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产品价格,营销模式及营业利润等影响的浅析。可以看出“营改增”这一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利大于弊。但是,保险企业在自己公司实施“营改增”时,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不要一味盲目的追风,各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经济活动模式,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实现平稳的过渡,并促进税收制度改革的实施到位,促进公司的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