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数字产品的高流动性、无形性特征,以及跨境交易形态的革新,加之跨国企业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税收政策进行利润转移等问题,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增值税制度正面临严峻挑战。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跨境贸易模式,不仅在课税主体、管辖权限等方面带来难题,各国增值税制度的差异还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也受到一定影响,未来需通过系统性措施缓解这些不利因素,推动增值税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跨境贸易;增值税制度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2.42;F752.68;F49
一、引言
互联网驱动下的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扩张,深刻冲击着与传统工业经济相适配的增值税体系。如今,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舞台的核心角色,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各行业创新发展。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数据要素的价值持续凸显,对各国经济社会的引领作用日益增强,但也因其独特属性给传统征税方式带来巨大挑战。如何界定跨境贸易中的增值税税基、明确课税主体、划分税权、优化征税方式,成为各国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数字经济的变革力量倒逼政府构建适应其发展的现代化征税政策,而这些政策又会反作用于跨国企业的贸易决策,影响本就复杂的国际经济格局。跨境贸易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在激活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课税管辖争议、避税空间扩大、税收遵从成本上升等问题。由于各国增值税制度在课税方式与侧重点上存在差异,企业申报流程的复杂性和第三方协助成本均有所增加。
面对数字经济的冲击,各国数字经济主体多为大型跨国集团,许多国家在传统征税框架下采取单边措施,以应对跨国交易和跨境贸易增值税属地化问题。尽管单边行动存在局限性,但在缺乏国际共识的当下,部分国家基于政治经济需求,不得不通过具体措施缓解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中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样受到影响,如何完善传统制度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成为我国税务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数字经济对增值税制度的冲击
当前,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扩张,不仅对传统工业经济形成冲击,也制约了基于传统经济模式设计的增值税制度的实施效果。其独特的经济特征和新型商业模式,使得征税主体确定、公平税制构建、跨区域避税治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应对等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
数字经济依托现代通信技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进步而兴起,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支付方式、消费行为和收入模式,推动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形成与发展,这些模式都对原有税收体系构成挑战。作为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代表性税种,增值税在数字经济时代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 —— 尤其在多数国家财政对增值税依赖度上升的背景下,其计税原理与数字经济特征的矛盾愈发突出。增值税基于多环节新增价值征税,依赖链条抵扣实现税负流转与公平,但数字经济中的无形资产转移、无实体经营、跨境消费高流动性等特点,极易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税收漏洞。
(一)数字经济下的增值税课税管辖争议
数字经济以无形资产为核心支撑,缺乏物理实体依托,与传统经济主体差异显著。例如,Airbnb 不持有房地产,阿里巴巴无实体商品库存,Twitter 和 Facebook 不直接生产内容,这些商业模式的运行脱离实体,导致基于 “实际存在” 的传统利润分配规则难以适用,增值税管辖权的确定成为难题。多平台互动交易进一步扩大了经济活动范围和参与主体,加剧了属地化管理的难度。
传统工业经济模式下,实体经济依托实体管理架构,涉税主体多为法人企业,层级分明的管理模式限制了交易半径,便于精准确定课税管辖权。实体支撑的经济活动集中于特定区域,交易半径小且密集,税务部门可通过较低成本完成涉税主体的监管与征税。而数字经济的无实体性使其交易半径突破地域限制,灵活性与不可控性显著提升。
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必然引发增值税课税管辖的争议。以平台经济为例,“XX 送餐平台” 的运营公司 M 注册于 S 市,骑手服务由注册于 K 市的人力资源公司 N 提供,N 通过平台异地管理骑手。若 W 市消费者小王通过该平台支付 6 元送餐费,获得 N 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那么 M 公司需就其向 N 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向 S 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N 公司则需就其向小王提供的送餐服务,向 K 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此过程中,服务实际发生地 W 市的税务机关丧失了管辖权,相关增值税收入通过分享机制归属 S 市和 K 市,而消费地政府未参与分配。同时,由于服务提供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属地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管交易定价合理性、抽成规则合规性等问题,加剧了税基侵蚀风险。
若平台与人力资源公司注册于境外,课税管辖争议便上升至国家层面;若涉及电子支付平台,管辖权问题将更为复杂。国际服务跨境流动的无形性不仅使税基侵蚀难以控制,还可能被跨国企业利用以扩大避税空间。数字经济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增加了增值税管辖权处理和国际避税治理的难度。
(二)数字经济下增值税避税空间的扩大
通信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远程数字化服务的普及,而其无形性特征加剧了增值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企业可通过向免税企业或跨国集团提供数字服务,利用不同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避税甚至免税。这种现象在 B2B 和 B2C 模式中均有体现,且呈现不同特征。
在 B2B 模式下,向免税企业提供数字化服务的避税风险尤为突出。多数国家采用目的地原则,允许企业抵扣购买远程数字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减少非免税企业间的跨境避税。但境外企业向金融类等免税企业提供服务时,由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可能出现 “进项税额” 被征收却无法流转的情况。部分国家要求免税企业自行计算境外服务的进项税额,导致交易缺乏实质性增值税征收;若供应商所在区域税率低于客户区域,或不征收增值税,避税问题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差异不仅造成税基流失,还可能使本国销售商面临不公平竞争 —— 国外服务商可通过筹划减少税负,而本国销售商需按规定缴税,成本负担显著增加。
向跨国集团(多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数字服务时,避税空间同样扩大。一般而言,数字化服务的购买方需支付税款,并向下游用户收取费用以实现税负流转。但由于跨国集团的多地分支机构多为单一法人,多数国家对其内部交易不课征增值税,导致分支机构可免费享受服务,形成税收漏洞。
B2C 模式的核心问题在于税款征收困难。跨境数字服务的碎片化传播和无形性特征,使属地征收难以落实。供应商可通过变更司法管辖地,规避高税率区域的纳税义务,加剧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商家与买家的区域分离,进一步增加了征税主体确定和属地划分的难度,税务当局的估值与监管工作也面临更大挑战。
(三)数字经济下增值税税收遵从难度的提升
数字经济的流动性与无形性,扩大了税收不遵从的空间,从制度差异、申报流程、第三方协助等方面,加剧了企业的增值税遵从难度。
增值税制度差异推高遵从成本
各国经济环境的差异导致增值税政策各不相同,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中需适应不同课税方式,申报流程复杂程度显著上升,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合规成本更高。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增值税方案,且各国制度处于动态调整中,进一步增加了跨境交易的风险,间接扩大了不遵从空间。在免税企业的跨境数字服务中,制度差异可能直接导致税款少缴或免征,加剧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企业税务登记与申报流程复杂化
数字经济下的跨境贸易涉及多属地增值税征收,使税务登记与申报工作更为繁琐。以买方缴税为例,买方缺乏及时申报的内在动力,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地区规则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合规难度,可能引发不遵从风险。对税务部门而言,数字经济交易的高频性和跨域性,使其监管压力倍增,难以实现全流程有效监督。
第三方协助成本上升
为打击跨境避税,各国常要求银行、海关等第三方机构协助税收征管。但数字经济中无形资产的跨境流动无需海关登记,第三方机构需投入更高成本核实交易信息,且需跨部门密切协作以确保信息及时共享。这种高成本不仅加重了机构负担,还可能因流程繁琐诱发避税行为。
三、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方向
数字经济带来的跨境贸易增值税问题,对我国现行制度构成挑战。尽管尚未进行大规模调整,但我国需立足国情,探索适应数字经济的增值税改革路径。
(一)数字经济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影响
我国尚未对传统增值税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但国际社会的相关动向已对我国产生影响。OECD 提出的 “两大支柱” 规则(尤其是 2018-2020 年的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旨在解决 BEPS 计划遗留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强调多边协作而非单边行动。然而,各国税制差异仍导致增值税规则缺乏统一性,给跨境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2019 年数字经济报告》显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呈现中美主导格局 —— 两国占据区块链专利的 75%、物联网支出的 50%、公共云计算市场的 75% 以上,且在 70 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中占比达 90%。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单边征税行为和 OECD 规则可能制约我国数字企业的海外营收。因此,我国需在维护数字经济活力的前提下,以 OECD 规则为参考,明确国内数字经济范围,细化产业数据分类,充实跨境贸易增值税课税范围,为征税主体界定提供依据。
(二)我国短期内不宜开征数字税
数字税的初衷是遏制数字巨头避税并增加财政收入,但结合我国国情,短期内开征数字税并非适宜选择,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开征数字税可能削弱数字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吞噬研发利润,降低其国际竞争力,与我国鼓励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
其次,数字税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税收的核心是公平对待各行业,而非针对特定领域。各国数字税的课税范围差异较大,这种武断性征税可能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跨境避税问题。
此外,数字税可能加重企业负担。其税基多为营业收入而非净利润,且单边性特征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海外已缴税款无法在国内抵扣)。同时,企业需适应不同国家的税率和税基规则,申报成本上升,不利于营造简洁高效的纳税环境。
(三)完善我国跨境贸易增值税制度的对策
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需通过制度完善,构建适应跨境贸易的增值税体系,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扩展税基范围,将传统实体税基延伸至无形资产和数字化服务,填补因数字经济特性导致的税收漏洞,防范逃税避税行为。
二是推动税制转型,摆脱传统工业经济的规则束缚,适配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简化跨境贸易缴税申报流程,提升企业遵从意愿,降低纳税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规成本。
三是出台单边数字税国内抵消政策,缓解企业双重征税压力,助力我国数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激发国际竞争力。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税收谈判中坚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全球税制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环境,服务我国 “走出去” 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