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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基于权益法中的顺逆流交易连续处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张慧珍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450000

摘要:权益法中的顺逆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从经济联系程度的视角分析,权益法中的顺逆流交易是一种“内部交易”,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做剔除调整,且分别调整合并利润表项目或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关键词:权益法;顺流交易;逆流交易;财务报表;

权益法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联系程度上两者可以视同一个整体,从这个角度去分析,顺逆流交易就成为一种“内部交易”,只要交易的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就会形成“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所谓顺逆流交易的连续调整处理,即在发生顺逆流交易以后的期间所作出的调整处理。处理方法如下:第一,应根据“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以后期间的实现与否,投资企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决定是否作转回处理。第二,在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还应按照上述“原理分析”中的要求对相关合并项目进行调整。下面分别以存货、固定资产顺逆流交易作举例说明。

一、顺流交易的连续调整处理

(一)逆流交易

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并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A公司具有控制权,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乙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甲公司,售价30万元。甲公司将上述购入的商品作为存货管理,且2011年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2012年甲公司仍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2013年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中的60%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为简化起见,假设乙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均为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处理如下:

12011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甲公司应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确认投资收益,即:[1 000-30-10)]×20%=196(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96;贷:投资收益196。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调整的不应是“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调整虚计的“存货”,即:(30-10)×20%=4(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贷:存货4

22012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2012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仍未实现,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不作转回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贷:投资收益 2001 000×20%)。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存货”依然虚计4万元,应作出调整:(30-10)×20%=4(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贷:存货4

32013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2013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的2.4万元已经实现,应作转回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2.4;贷:投资收益202.4{[1 000+30-10)×60%]×20%}。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存货”仍虚计1.6万元,应作出调整:(30-10)×40%×20%=1.6(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贷:存货1.6。再假设2013年甲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4;贷:投资收益204{[1 000+30-10)×100%]×20%}。由于“存货”已全部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存货”不再虚记,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需编制调整分录。如果是固定资产逆流交易,由于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是以折旧的形式完成的,相关处理则不同。

二、逆流交易的连续调整处理

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并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A公司具有控制权,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内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售价30 万元。乙公司将上述购入的商品作为存货管理,且2011年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2012年乙公司仍未

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2013年乙公司将该批商品中的60%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为简化起见,假设乙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处理如下:

12011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甲公司应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确认投资收益,即:[1 000-30-10)]×20%=196(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96;贷:投资收益196。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调整的不应是“投资收益”,而应调整虚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借:营业收入630×20%);贷:营业成本210×20%),投资收益4[(30-10)×20%]。

22012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2012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仍未实现,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不作转回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贷:投资收益 2001 000×20%)。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本期没有虚计的损益项目,故不作调整处理。

32013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2013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的2.4万元已经实现,应作转回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2.4;贷:投资收益202.4{[1 000+30-10)×60%]×20%}。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本期实现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作调整处理。借:投资收益 2.4[(30-10)×60%×20%],营业成本 1.210×60%×20%);贷:营业收入3.630×60%×20%)。再假设2013年乙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4;贷:投资收益204{[1 000+30-10)×100%]×20%}。由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本期已全部实现,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合并利润表中应反映全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而不是“投资收益”,调整分录如下:借:投资收益4[(30-10)×100%×20%],营业成本210×100%×20%);贷:营业收入630×100%×20%)。如果是固定资产顺流交易,出于同样的原因,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实现是以折旧的形式完成的,相关处理也有所不同。

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并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A公司具有控制权,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1年初甲公司将成本为9万元的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售价为15万元。乙公司将上述购入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预计使用寿命3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折旧。为简化起见,假设乙公司2011年至2013年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处理如下:

2011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甲公司应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确认投资收益,即:[1 000-15-9+15-9/3]×20%=199.2(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99.2;贷:投资收益199.2。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调整的不应是“投资收益”,而应调整虚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借:营业收入2[(15-15×1/3)×20%];贷:营业成本1.2[(9-9×1/3)×20%],投资收益0.82-1.2)。

2012年:①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2012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折旧形式实现0.4万元,应作转回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4;贷:投资收益 200.4{[1 000+15-9/3]×20%}。②甲公司、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处理。从甲公司、A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看,本期实现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作调整处理:借:投资收益0.41-0.6),营业成本0.69×1/3×20%);贷:营业收入115×1/3×2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