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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基于此,首先,本文对我国税收调整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针对当前营改增税收政策背景下,企业如何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以期望为企业在纳税方式选择上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新税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一、 我国税收调整状况的概述
近几年来,为了更好的满足和顺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实施营改增
改革,并且这项改革后的税收政策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对于各个行业和企业的税负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实施营改增就是将以前征收的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更改为缴纳增值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现象发生,提升了社会整体的良性的发展,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通过对我国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并且这两项在所有的流转税中占据着核心的位置。流转税主要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流转额以及数量、非商业性交易商品营业额作为征收的目标对象。简而言之,流转税即商品生产环节与商品交换条件下的产物。其中,营业税主要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增值税主要是指商品生产、提供服务、维修以及劳务等社会活动征收的税费。目前,我国缴纳的增值税占总税额的比例高达50%以上,是当前我国最大的税种。
现阶段,随着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的根本目标在于使得我国税收的整体结构可以保持良性的、稳定的增长趋势。换言之,营改增可以被认为是一项减税政策,避免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可以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将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促进了企业整体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
财税[2018]33号文一是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也给纳税人了一个新的选择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在符合条件时如何选择其纳税人身份。
二、 新税改后,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新税改以后,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可知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要根据纳税人企业的规模大小以及企业是否已经制定了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因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将标准调整为年应增值税额500万元及以下,此前该标准为100万元,同时其尚未构建科学的、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按照相关的税收制度等及时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则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缺少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对于增值税下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无法进行准确的核算;根据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增值税项的有关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一,从事货物生产并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兼职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同时每年应税的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第二,年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标准的企业,但是其不会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样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果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但是如果是个人、非企业性质的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将不会视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量分析方法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不同的。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为16%。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性质不同,其征收率又有所不同。对于销售、出租不动产类企业的征收率为5%,其他企业的征收率却为3%。对于一家新成立的企业而言,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选择之前,企业必须明确两者的优劣势,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析,然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一般纳税人在采购原材料或者接受劳务时将会产生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却无法抵扣。因此,可以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降低税负,可以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以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标准。在实际纳税过程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这为增值税纳税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以下将对企业如何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进行详细的探讨,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根本目的。
1、 增值率法
增值率主要是指产品销售时增加值金额与销售额之间的比例,表达式如下:增值率=(销
售额-项目购进项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购进项目进额。
根据上述公式,可知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利用增值率法可以表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因此,根据上述公式,可以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平衡点。最后计算可以得出,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增值率23.5%为两者的税收平衡点,此时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所要缴纳的税负是相等的。对于工业企业而言,税收平衡点为35.3%,此时两种身份下的纳税额不存在差异。但是,若增值率低于税收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将会比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负较低,根本原因在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重较高。但是,随着增值率的不断增加,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逐渐缩小,此时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也被逐渐压缩。最终,当增值率达到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当增值率继续上升,超过两者的税收平衡点时,此时小规模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数款将会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开始逐渐凸显出来。
2、 抵扣率税收筹划法
抵扣率就是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同样,将上述公式继续进项推导,
可以得到抵扣率税收筹划法下的税负平衡点,工业企业的税负平衡点为64.7%,商业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则为76.5%。即当工业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为64.7%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相同的;当抵扣率高于64.7%时,一般纳税人具有税负优势;同样的,当抵扣率低于64.7%时,则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负要低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商业企业而言,也可以通过上述同样的方法进项分析,计算出税负平衡点时的抵扣率。
三、 新政出来后企业在选择身份时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8]3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8年12越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由此可见,首先,对于这类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而言,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以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其次,针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以下有几种方案可供纳税人进行选择:首先,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进行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均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因此,作为转登记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项核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满足需要,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最后,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问题。当纳税人转登记未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业务,有可能由于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项调整。此时,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可以再填写一张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单,但是无疑会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根据18号文的相关规定,如果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紧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
情况,全面、全方位的进行考虑,综合的进行对比分析,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税负高低,同时还需要考虑供应商和客户的实际状况,还需要降低采购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只有这样,通过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和纳税方式,才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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