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然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要:近年来房产税的改革问题备受瞩目。“房产”作为百姓生活的必须用品,房产税的改革不仅仅和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关,也和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关于房产税的改革以及立法问题曾多次在两会上进行讨论,但至今也没有突破性的发展。如何将房产税的效用发挥到极致,是税制设计的关键。本文将通过简述房产税的三项职能,结合沪渝两地实施的房产税新政,对我国房产税的税制设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职能;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9.23;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26-0170-02
一、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税收的基本三项职能,及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
(一)房产税的财政职能
作为税收的一种,首先考虑的职能便是财政职能,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给政府带来一定的收入。但房产税的财政职能不能作为房产税的主要职能。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国情,房产开发商在投资建设房产时,首先会购买土地,这一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对购房者来说,土地的费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为购房的代价,应一并而论,房产税不应再作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作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另一方面,现阶段房产税立法并未实现,房产税的财政职能并未受到保护。综上所述,房产税财政职能的发挥受条件所限无法发挥。
(二)房产税的经济职能
财政职能的弱化使房产税的经济职能更加突出,尤其是其中收入调节的职能。首先,调节分配职能的运行有以下三方面的支持:
1.作为直接税,比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具有比间接税更加强大的调控作用。
2.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登记系统较为成熟。每一个房子都配有一本房产证明,相比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忽略个人隐性收入的可能性,每人拥有的房产较为透明。并且针对房产的转让、租赁、继承等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3.房产税可间接体现房产拥有者的生活水平。收入较高的人群一般会选择空间较大的房产,而一般的收入家庭会选择力所能及范围内空间较小的房产。
这些支持使房产税调节再分配的可行性大大提高。同时拥有多套住房或拥有豪华住宅的人多为财政收入做出贡献,不仅顺应纳税人的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实现了收入的再分配。故在考虑房产税改革政策的制定时,应突出房产税的再分配效应,在税制设计时除了细化征税范围外,还要加强价值评估的能力以及税率的设计。
二、房产税改革中的问题及相应税制设计
我国于2003年10月14日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应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于2006年3月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指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于2011年1月沪渝两地开始房产税改革试点,此次试点使广大群众认为房产税的改革开始了新的阶段,但房产税新政仍存在较大漏洞并且没有大范围推广,虽然“房产税改革”在2014年、2018年、2019年的两会中都有强调,但房产税立法迟迟没有出现。房产税的改革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探索的过程。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不能简单的效仿英国或美国的政策,我国必须推出适应我国的房产税新政。下面将从征税基础、征税范围、起征点以及税率四方面对税制设计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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