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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现代商业零售企业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80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卖场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纳税筹划一直是我国企业管理者和相关学者所研究的一项重点问题。良好的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帮助现代商业卖场企业抵抗市场竞争和加强企业综合实力。基于此,本文以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为研究视角,对其纳税筹划展开了相关讨论,希望对我国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未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纳税筹划;市场竞争力;帮助;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不违背我国政策和法规而且能够按照税收政策的法规导向,在生产、投资、经营过程中事前选择一定的纳税措施,以达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是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自从上世纪初由英国人正式提出之后,纳税筹划已经历经百年研究。正式传入我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在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与完善之下,纳税筹划无论是理论发展,还是实际应用,都得到了显著发展。

一直以来,零售行业在我国都属于低利润行业。目前,现代商业卖场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分店、新店的开张,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盈利能力也随之受到影响。对现代商业卖场企业而言,盈利一直都是投资者和管理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降低成本,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一项关键任务。在这种背景下,良好的纳税筹划无疑是现代商业卖场企业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我国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经营特点

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商业企业还是具有较高竞争性的行业。该行业的企业具有鲜明的经营特点。

(一)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大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进驻我国的国外企业越来越多,尤其是零售型的国外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给我国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带来了一定挑战和竞争压力。另外,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由于运营链条相连,因此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容易受到分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在正常运营之下,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是每一个现代商业卖场企业都力争实现的一种“愿望”。

(二)规模优势不明显,地区分布不均衡

在我国,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类型众多,比如,超级市场、百货店、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大型综合性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当前,很多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发展良好,比如仅上市的现代商业卖场企业截至目前就已达到了近百家之多。然而,在众多的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优势的并不多。而且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于北京、广州、上海等东部地区,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发展较缓慢。

(三)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不存在生产环节,也没有下游单位,直接面对消费者

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类型不同。较之于房产、金融、化工等企业类型,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不存在生产环节。所销售的产品,无论是食品、电子产品,还是日常用品等,均来自于与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供货商。另外,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下一层直接就是消费者,只是简单的购销过程,不再有下游厂商。

三、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纳税筹划

(一)以营销方式为突破口,进行纳税筹划

通常,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营销方式较为多样和灵活。这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还有利于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利用多种营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现代商业卖场企业通常所选用的营销方法主要有购满一定金额送折扣券,直接折扣,购满一定金额送礼品或会员卡积分等方式。笔者将对这几种营销方式的税务情况进行分别论述。

1、假设企业销售每200元商品,给予消费者9 折商业折扣。

该销售方式下,现代商业卖场企业销售每200元商品的同时,实际收取价款为180 元。倘若将销售折扣注明在销售票据上,则企业的计税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以下按照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算。假设企业进货价格160元。以下同类。)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180÷1.17160÷1.17=17.09(元);

企业净利润=17.09*1-25%=12.8175(元);

2、假设企业销售每200元商品,赠送消费者20元折扣券(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该销售方式下,现代商业卖场企业每销售200元商品时,实际收入为200元。顾客在进行200元消费的同时,也获得了下次的购物折扣优惠。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税务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元);

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34.2(元);

企业净利润=34.2*1-25%=25.65(元);

3、假设企业销售每200元商品,赠送消费者20元礼品(礼品成本为16元)。

我国税法对现代商业企业“买送”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纳税人一方对消费者的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同时,由于纳税企业对消费者的赠送行为非公益性捐赠,所以所赠商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税务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1.17)×17%-(160÷1.17)×17%-(16÷1.17)×17%=6.4(元);

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16÷1.17=20.5128(元);

企业净利润=20.5128*1-25%=15.3846(元);

通过上述三种营销方式的比较,不难发现,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在选用时,选择第二种方式(赠送折扣券)最优,净利润最大。而且这种方式在为企业节省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能刺激消费者,一举两得。

(二)以转嫁税负为突破口,进行纳税筹划

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采购入场费收入,可以由原来按照进货数量的比例或按照进货金额收取的费用,变为直接采取某一固定金额的费用收取形式。同时,分析某些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项目,争取将其改交营业税,采用较低税率的营业税。或者通过“后转”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该方式的具体实现需要通过与供应商的长时间协商方能实现。

(三)利用存货采购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现代商业卖场企业进行物资采购时,既可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采购,也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当选择进货对象为一般纳税人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可以抵扣17%进项税额;当选择进货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经税务机关开票之后,仅可以扣税3%的税费金额,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少抵扣14%进项税金额。这一部分少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不仅成为现代商业卖场企业需要额外负担的税费,而且还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但是,倘若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金额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要“便宜”许多,那么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可以节省成本。企业在平时选择采购方时需要对两方进行权衡,具体权衡方法是对二者的税后净利润进行计算,以得到一个价格折扣。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含税进价相同,都为X。设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增值税税率为t,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增值税税率为T。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二者的税后净利润相等时:

  X=(1+t)(1-10% T)/(1+T)(1-10% t)

则,当T=17%t=3%时,通过上述公式可得:X86.80%。即:倘若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商品含税价格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的含税价格的86.80%,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将更加合算和节省成本。

(四)利用入场费等收费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我国,商品的供货方倘若要进入商品会场,需要向现代商业卖场企业交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类型通常为展示费、入场费、上架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基础上,通常还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成”,也即返利。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对商品现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征收一定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倘若商品现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所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量等没有必然联系,那么该费用应按服务业类别征收营业税。各种返还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此处的难点是区分商品现代商业企业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额、销量是否完全不存在必然联系。该关键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明晰。对此,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可以以此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可以提高广告促销费、入场费、展示费、上架费等,同时降低返利比例。以将本应交17%增值税的部分转为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以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五)以“营改增”为契机,进行纳税筹划

2011年,我国税务总局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至今年年底(20121231日),该试点方案将增试点至10省市。作为现代商业卖场企业,应在此背景下,以“营改增”为契机,进行纳税筹划。具体的纳税筹划措施可以通过举例说明。

比如,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红叶”,拥有AB两家运输服务提供商。其中,A在试点地区,B在非试点地区。从两家购货成本均为100元。倘若选择A供应商,“红叶”支付A的采购成本为117元(100+100×17%)。其中,17元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00 元计入成本。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倘若选择A供应商,“红叶”支付A的采购成本为103 元(100+100×3%),全部需要计入企业成本。

倘若单从成本角度出发,应选择A作为供应商。可以节省3元。但是弊端是,增值税属于事后抵扣,选择A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现金流。因此,如果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现金流较紧张,还需要慎重抉择。

 

【参考文献】

[1] 张敏.  浅析现代商业卖场企业的纳税筹划[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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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嫦娥.  企业物资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 2011(21)

[5] 余采,蔡菊环.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J]. 中国审计. 2010(12)

[6] 余采,齐全新,蔡菊环.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J]. 中国审计. 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