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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营改增对金融业三大板块的差异性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 91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结构性减税是当前中国财税政策的重要方向,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我国金融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三大板块,每个细化行业的特点也不同,因此本文就金融业“营改增”对三大板块的差异性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差异性

 

1  引言

我国自2012年起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至2016年年底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邮政快递业、电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相继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畴。金融业因为其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被认为是“营改增”中最难啃的硬骨头。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服务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平新乔[1]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营改增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4]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已有的研究相当丰富,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并没有切实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同一种征税模式可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是否有必要对不同细化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税模式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将基于已有研究,就金融业“营改增”对三大板块的差异性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金融业“营改增”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201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计税方式由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从营改增前后税率对比来看,一般纳税人改革后税率比原税率名义上提高了1%,但考虑到营业税的计算基础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价税分离后,在不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实际税率增加约为0.66%。也就是说名义税率提高了,但是实际税率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的高低。而由于金融业各细分行业业务的复杂性,可抵扣进项税额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会导致金融业“营改增”后三大板块的税负变化不同。

   2.1“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36号文对银行业的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业务、不良贷款、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支出等方面的征税范围和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如表1所示。

             1 新政策下我国银行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序号

业务分类

征税方法

1

贷款服务

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

2

直接收费服务

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投资业务

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而且还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不良贷款

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5

固定资产折旧

2016年5月1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税负。

6

业务支出

36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营改增”后,银行业总体上税赋成本会有所增加。“营改增”对于银行税赋的改变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幅度和覆盖的范围,抵扣幅度越大,则银行业税赋的成本越小;但从进项抵扣规则来看,银行业可抵扣的成本占比较小,征税范围变广,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会增加银行业的税负。特别是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因此预计“营改增”之后银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净利润可能有所降低。

   2.2“营改增”对证券业的影响

                   2  新政策下我国证券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序号

业务分类

征税方法

1

贷款服务

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

2

直接收费服务

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金融商品转让

按6%征税,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4

证券公司存款利息收入

不征税

 

   证券公司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手续费收入、资产交易收入及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6%。由于应税收入范畴和以往大致相同,因此营改增对证券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2.3“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务经营具有收入发生在前、成本发生在后的特点,这是保险业难以适用增值税体系的最大困境所在。一方面,保险业流转环节相对较少,部分重要的支出项目如赔付支出等,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的不足20%,不能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保险业务相对较为复杂,如分保、共保等业务目前仍未明确界定是否可以抵扣等。这无疑加重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官方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税负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财险公司2016年6-7月税负增长10%和6%,而寿险公司税负高达52%和23%。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短期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税负影响较大,但对证券业的影响非常有限。

3.政策建议

   3.1完善产业结构

   在长期的“营改增”改革中,营业税行业主要的变动集中在两种因素上面,一种是“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另一种是“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从现在改革的情况看来,各行业改增值税后适用的税率决定了“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而各行业的抵扣程度也就是中间投入比率决定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因此每个行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争取更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它们产业本身下手,才是减轻行业税负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

   3.2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减免税政策

   要想让本国金融产业立足于世界,充满竞争力,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对金融的进出口业务给予宽松的外在条件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金融业的部分核心业务,政府需大力支持,尽量减免税收;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这样既能体现对金融业的推持,也能在一定限度内控制产业的过度膨胀。这些政策的实施当然也需要财政部门的全力配合,克服短期内的财政压力,对部门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 坚持并与时调整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五项原则之一。税收是一种再分配机制,既然和利益相关,就会存在企业或者个体向政府交纳的税收是是否平衡的问题。那么,衡量是否征收了公平的税收,可把税收公平的标准归纳为受益标准、按能力负担原则和社会公平三个方面。受益标准亦称“利益说”,政府应该合理使用税款,用特定的方式补偿纳税人交纳税款所做出的牺牲。而公民应按照享受公共服务的多少来交纳税收,也就是谁受益多谁就需要交纳更多的税收。能力负担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断应该缴纳多少税收,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则少缴税。社会公平原则是大型企业应该多纳税,中小型企业应该获得补助和优惠,这样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由于社会的总效用是每个人的效用加总,而收入边际效用递减,均等分配给每一个收入,这样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所以应该将收入从较多者转移到较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