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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现代商业零售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零售业的发展令人注目,尤其是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而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现代商业零售企业企业的经济价值,而且合法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整个超市的税务管理和其商业模式的设计,既满足了企业经营的需求,又顺应了现代市场竞争的趋势。

关键词:现代商业零售企业;商业模式;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与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日益激烈与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于是,税务筹划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代商业企业通过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予以实施,才能实现现代企业价值最大化。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税收才日益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着眼于企业权益的税务筹划也从此引起企业和学术界的重视。

关于税务机关来说,需正确客观公司商业模式中的税收筹划,这能协助税务机关在税务办理、税务稽察作业中,正确理解由于这些商业模式的存在于税收责任的影响,然后客观地对待不相同商业形式企业的各项税收指数,精确地承认企业的应税责任。

一、超市内不相同的交税主体影响税收责任承当

尽管超市内都是运营范围,可是不相同的货台,归于不相同的运营主体,这些不相同的货台,有的是超市自己运营,有的是超市和别的商户联合运营,也有的是超市将场所租借给别的商户运营的。也即是说,在税收法令联系中,他们是不相同的交税主体。

(一)自营方法下的交税主体

自营通常在超市内是狭义的个体,运营日用百货、生鲜食物、熟食物等,是从厂家购进产品再作加工出售或直接出售,按签定的合同约好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家对产品具有一切权。在自营模式之下,超市是当然的交税主体。

(二)租借方法下的交税主体

租借方运营是指超市方使用吸附客流的优势,将超市超市运营场所的一部分分割租借给商户,超市方作为场所租借方对产品不具有、不保管,也不负责产品的收银作业,只按所签定的合同收取场所费用。这种方法让商业零售企业收入得到根本确保。在这种状况之下,租借方是独立的交税主体。

(三)联营方法下的交税主体

联营是指联营商户依照保底扣点代销的模式来运营,设备投入和出售人员也由联营商户负责。联营在大多数超市都有其商业模式,运营内容更加广泛。超市方作为联营的一方对产品不具有、不保管,只负责出场出售产品的收银作业,按合同约好份额扣下联营应得的收入后再同联营方结账,这种方法让商业零售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根本保障确保了企业的利润

二、公司以不相同毛利形式操控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

不相同的现代商业零售企业,依据企业的运营理念、公司各种资源等状况,会有自己不相同的商业形式,这些形式尽管有许多不相同,但从企业的自身利益来说,首要分为前台毛利形式或后台毛利形式。

(一)  两种不相同毛利形式

1、前台毛利形式。即进行差价利益获取的方法大于收取额外费用的方法,比方沃尔玛模式即以以购销差价取得利益。沃尔玛模式的是无场费、价格低廉经营模式,即依托完善的价值链体系,在与一切供货商进行沟通,不断下降物流成本采购成本,以低价格商品的方法让利花费者,由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模式和盈利模式

2、后台毛利形式。而后台毛利形式不以赚取差价利益为盈余模式。而以供给归纳、综合管理服务模式来获得收益。其主要方式是由供应商来支付相关费用,比方家乐福形式,这种模式是在商业零售企业比较有竞争力,消费者比较认可该超市的前提下,向后整合供货商。这种模式主要以来供应商渠道,即主要依赖供应商的进场费,来换取其企业实现盈利。供货商必须向超市方交纳一系列相关管理的费用,比方开户费、产品商业咨询费、产品条码办理费、产品上架费、产品展现费、店庆费、司庆费、年节庆典费、促销服务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广告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堆头费、信息共享费、促销员办理费等,这些费用因不相同的约好而,通常在其前期的合同中进行协商确定

(二)不相同毛利形式一切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两种不相同的运营形式,都复杂的商业关系,但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却十分明晰。在商经济环境中,作为交税人的现代商业零售企业,为了削减其交税开销,肯定会选择契合本身利益的模式,构成了以超市运营方为中心,以获取最大利益为核心的各种关系,归纳剖析其典型的两种不相同毛利形式包括的运营模式的关系,首要是以产品流转为枢纽的各种合同关系。由于这些合同性质的不相同,所包括的权利责任性质不相同,其衍生出来的税收责任大不相同。

   后台毛利形式的产品收买价和卖出价相差不大,其让利于消费者以后,转而向供货商收取多个各种费用。差价利益的削减就发生少交纳的增值税的情况,所以这种形式的增值税税收担负才能较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担负才能相对较弱,营业税是其首要税源。

如某市的两家外资超市每年都有高达一千多万元各种类型的通道费等收入,据统计,两家外资超市只是通道费收入的别的事务赢利就分别占产品出售收入的2.51%4.6%。但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向供货商收取的促销费、展现费、条码费等,应当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关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而言,这些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税负一般17%,而征收营业税的税负却只要5%

 

三、不断扩张规划,寻求一致交税调控所得税和增值税

从税收的视,以直营方法运营的现代商业零售企业,不管其有多少分店,从法律上来说归于同一个独立法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应在其统一的企业中进行筹划,盈亏互抵以后抵消相关税负。

在现有税制下增值税和所得税是现代商业零售企业两个首要税种,实施在店之间的盈亏互抵,连锁公司能够将公司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调控到最佳程度,以平衡各分店的增值税税负。

可是在一些区域,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方针并没有得到彻底执行,如某超市尽管公司内部办理完全契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增值税汇总交纳条件,但也只能地市范围内增值税汇总交纳,未完成省内的汇总交纳。其因素主要是:一是当地政府期望操控税源。当地政府依据税源经济方针对各部门断定税源考核目标,假如本地市的连锁公司门店在本地运营却在外地的总部交税,会形成税源的丢失,大多采纳不支持情绪,结果是连锁公司把能够一致办理、一致核算的店,在各地注册成一个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二是税务机关顾虑难以控管本地连锁公司,存在对公司避税甚至偷逃税收的顾虑

现在,各地现代商业零售企业都以各种方法反映增值税总部汇总交纳的诉求,这个诉求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得到支持的,但这个诉求也在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税务管理的能力范围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汇总交纳给税务办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分配税源利益。假如税源利益分配欠那就有可能造成税务管理的问题。比方商业零售企业的运营分支机构在本地,会计核算设在外地的总公司(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区域),并以巨大的核算机网络作为核算的支持,将凭证、账簿等材料都一致存放在总公司,本地会计人员负责发票的认证和交税申报事宜,对分店的运营状况、费用等核算疑问没有权限查阅,这些与税收紧紧相关,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往往不太知情,总店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异地分支机构运营状况难以详细了解,而分店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缺少一起稽察的动力,分店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得不到相关的利益。

、进行特别财政处理,影响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作为开架售货模式运营的超市,被盗和损耗是一种客观存在实际现状。关于这些损耗,公司通常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将损耗金额直接冲减库存产品或将损耗金额计入经营成本、办理费用等账户,有的虽按规则计入有关账户,但未按规则做进项税额转出。

从税务服务和管理的视点剖析,这些被盗和损耗从税收视点分为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两种,非正常损耗按税法规则应作进项转出,正常损耗则不用核减进项税额。但现在在制造业日常生产制定了合理的损耗,但对商业流通企业生鲜产品价值降低、蜕变时却没有制定合理的损耗,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商业零售企业在结转生鲜产品销售成本时,通常都选用倒挤成本法,即生鲜产品出售成本期初生鲜产品库存 + 本期生鲜产品购进——期末生鲜产品盘点数。这种结算模式,将生鲜产品非正常损耗消化在了生鲜产品出售成本里,没有也不方便将生鲜产品的非正常损耗进行独自核算,对这进项税额也就没能做转出的会计处理。所以在这个疑问上税务机关有必要出台相应方针,促进公司依照规则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闫学忠.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策略研究——以某商业零售企业整体业务税收筹划为例[J].注册税务师,201501.

[2]张英建.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技术与市场,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