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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浅析我国股票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当前我国的股票市场飞速发展,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股票监管的存在,对于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作用,提高股票市场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股票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股票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

关键词:股票市场;监管;对策

 

一、我国股票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自律监管薄弱

我国目前采用的自律监管还是一种在在自律职权方面狭小,是政府集中控制的管理,其突出表现是:发行和上市的联动机制下,发行同上市之间具有完全的对应关系,使证交所对于上市方面的审核就如同形同虚设一样,从而大大减弱了自律管理方面的功效。因此,股票业协会在实现其自律监管职能方面也就进展得很慢,并且很难实现其依法自律所进行的监管。

(二)股票监管呈现单方性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最高股票监管部门,在该部门的领导下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股票监管的不同决策出台,会对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制度产生影响。例如,一项关于股票市场的干预可能对货币市场正常发展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还有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对于证监会的某项具体的政策出台会是对股票监管的最佳措施,但是由于该措施没有考虑到其他金融部门的利益或者现状,没有将决策的视角定位于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三)监管体系上存在的不集中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监管模型是集中统一,又称其为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型,这种模型强调通过相关立法对股票市场进行管理,它要求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作为支撑,还需要有统一的股票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管业务,这有其自身的监管优势,这种监管体制更可信性,也能客观、有效的实施其监管行为。在我国,根据具体的国情和实际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采用统一型的具有集中监管模式特点的监管模式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仅仅如此还是不够全面的,还需要再建立一个具有完善功能的,并且以自律组织为辅助的股票监管体系,如此才能够不断缓解在股票交易所第一线进行监管的失灵,并且使得监管环节能够循环幵展,从而来化解和防范股票方面存在的市场风险。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阶段,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IPO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最为详尽、最为全面,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二、加强我国股票行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股票监管自律系统

应明确规定自律性监管组织承担的日常业务管理范围,不仅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还要赋予其决定权和部分惩戒的权力。政府股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推进在股票交易所和股票公司内部设立内部的专门监管部门来加强对股票交易所和股票公司的内部管理。政府的股票监管部门还应当注重股票业协会的发展,以发挥股票业协会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方面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股票业协会还可以对相关的股票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和股票市场交易主体的技能培训方面发挥监管作用,扭转现存的股票业协会负责人由政府机构的相关人员兼任的问题。此外,在地方应当明确地方股票业协会与中央股票业协会之间的具体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性监管组织体系,建立股票交易所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和作用。

(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股总额、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公司法要求的标准;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交量极度未达到标准;上市公司由于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市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的实质条件;上市公司的亏损已经连续三年,并且亏损的数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或交易以及出现了上市公司的解散、关闭等情况。通过这种逐级淘汰的竞争机制,建立我国的股票市场退出制度。这种退出市场的制度也具有制止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发挥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加强信息披露建设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当中,要提升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态度,以及对所披露信息的重要性认识;健全信息披露的程序性制度规定,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要规定上市公司在同一时间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数据指标进行公布,以避免信息披露时间不规范导致的差异和相关指标保密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具体信息内容,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纸质、网络或者媒体等方式进行批露。

(四)完善股票监管的相关法律建设

面对股票市场的新发展和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做到股票监管有法可依,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股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要系统地修订、补充和完善现行各股票自律监管组织的服务标准,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解决我国目前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和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问题。

证监会在20133月连续发布了多条规定, 如《股票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股票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股票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股票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我国股票业的监管起到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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