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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现代商业杂志社|借鉴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布时间:2023-09-29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金融科技浪潮。就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而言,势头比较迅猛,各行各业都高度关注,想尽办法寻求发展的机会。金融科技虽然给金融业带来了发展和创新,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此,国际社会在积极发展金融科技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有效的监管,以期将风险降到最低。鉴于此,本文重点介绍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并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经验;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机构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也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虽然金融科技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但也因其较强的技术属性和跨界传播,不时暴露出一些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1]。为了确保监管框架能够适应金融科技,世界各国,如新加坡、美国、英国等。,相继投入金融科技监管措施的研究。他们从各个方面(促进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并进行实践研究,有效应对了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金融的稳健发展。
 
一、金融科技国际监管概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组织开始分析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科学评估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相关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其中,有机构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比如2017年4月德勤发布的《全球金融科技中心报告》,显示了几十个城市的金融科技投入情况,对比了这些城市的金融科技监管措施[2]。
 (一)国际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
,如国际证监会组织、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等,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科技工作组。这些机构的主要关注点和研究对象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影响、安全风险、监管规则和方法。
(二)发达国家注重研究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风险
如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开始大力研究金融科技,积极探索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政策,成立了自己的金融科技工作组,从而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监控和对金融科技安全风险的科学分析;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将监管权限下放给了金融监管机构,而协助监管则被委托给了其他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对金融科技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如安全风险、行业发展、创新等。这些机构包括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美国财政部和荷兰央行。
 
二、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英美的监管经验
1.英国引入监管沙盒机制
英国金融业目前的主要发展方向是金融科技,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全面监管。2016年5月,英国正式推出“监管沙盒”,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集中适度监管。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中,仍然无法确定安全的金融创新服务或产品,这是其主要的监管对象。
2.美国功能监管模式介绍
美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混业经营模式。基于这种模式,通常采用功能性监管,而金融科技本来就是金融的一部分,所以美国一般采用功能性监管。换句话说,无论金融科技涉及什么样的金融行业,都可以结合其功能特点纳入美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比如美国证券业协会会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的P2P业务进行监管;国税局负责虚拟货币的监管。同时,由于美国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可以根据金融科技及时调整。例如,在CFPB创新规则中,确保金融科技消费者的权益是首要目标;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美国货币监理署向金融科技企业授予了银行牌照。《美国金融科技框架》具体描述了美国政府机构对金融科技的一些期望[3]。(二)澳大利亚的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法规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根据监管沙盒测试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与监管机构的长期沟通,对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257号测试指南》、《DLT应用评估指南219号信息表》、《市场借贷(P2P)产品指南213号信息表》等文件,对区块链应用、监管沙盒测试、数字金融产品咨询等提出了具体创新要求,更好地监管金融科技企业。
3.合理使用监管技术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ASIC在2016年提出了监管技术应用的一些指导原则,具体来说,接触监管技术群体,深入了解商业模式,可以清晰了解监管技术的发展现状;通过创新中心向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通过技术实验,我们开发了社交媒体监控工具、市场和图形分析工具来识别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通过机器学习从文档集中寻找证据的程序。
(三)新加坡的监管经验。建立金融创新中心
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出了建立智慧金融中心的计划,旨在新技术在新加坡的广泛应用,从而更好地管理风险,显著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实现广大民众生活的显著改善。在这方面,新加坡成立了金融科技部门专门管理相关业务,稳步推进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投入超过2亿新元传播新兴创新金融科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4.建立沙盒机制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引于2016年11月正式发布,鼓励和支持广大金融科技企业参与沙盒测试自身产品,不断优化和提升产品质量和优势。为了保证对沙盒环境的有效控制,MAS适当限制了沙盒的访问和退出。关于接入,应用必须基于技术创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创新的方式使用现有技术,另一种是创新新技术。要求相关企业在测试前明确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关于退出,要求企业在预定测试时间后退出沙盒。如果取款时间延迟,他们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四)英国的监管经验
1.推出“项目创新”计划
2014年,英国行为监管局(FCA)正式推出“项目创新”技术,以确保企业创新的标准化。具体来说,一是利用孵化器提供政策建议,让企业得到FCA的认可;其次,为了保证与企业的良好沟通,成立了创新中心,推出企业金融创新,鼓励企业参与监管沙盒。借助项目创新计划,FCA可以提前掌握企业的创新模式,从而提前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2.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加速器”[h/]“金融科技加速器”是英国央行发布的计划,要求监管部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探讨央行如何有效利用金融科技创新。通过合作的形式,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验证英国央行列出的某个重要领域的概念,并展示自己的解决方案,从而与英国央行建立合作。此外,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与互动,英格兰银行可以进一步了解金融科技的趋势。
 
三、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应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监管沙盒
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积累的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相当可观,通过进一步整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验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监管沙盒模型。结合新加坡、英国等使用监管沙盒的国家的实际情况,借助监管沙盒,可以进一步缩短金融创新产品的生产周期,既有助于降低成本,也有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执行力。通过有效增强新产品对市场环境的适应性,可以显著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使科技条件真正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可以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实际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引进技术,进而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有效升级[4]。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探索监管沙盒中的部分授权和监管豁免。并且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试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在试点企业和地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行业技术的推广和融合,从而有效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的稳定发展,完成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同步升级。
(二)完善监管政策,形成金融科技体系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金融科技法律法规,尽快完善相应的监管政策,在法律层面形成有效保障。应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科技认证、准入和退出,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备合理,有效提高金融科技违法成本,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同时,监管的重点不应放在主体上,而应放在风险上,以保证对行业参与者和消费者的高度透明,如为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或指导,详细解释现有的监管框架等。
 (三)强化概念认知,关注行业发展
在实体行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业也受到了影响,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就现实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内部监管缺乏主动性。所以不能起到引导行业良性发展的作用,只能跟随行业的扩张来说明一些存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金融科技监管的概念。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尝试创新规范内容,进而推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同时,在构建监管理念时,需要将监管过程的灵活性作为原则性内容加以关注,以更好地满足金融科技的创新,打开成长空间。此外,为提高监管内容的针对性,应注意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在理论体系中建立预警机制,并更多关注行业动态[5]。通过对高风险业务的识别,增强行业风险预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将数据的思想真正转化为金融科技监管良性发展的动力。
 (四)注重科技监管,提高实施效率
由于金融科技监管涉及的内容技术性很强,因此在构建监管体系时要注意维护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尽可能好地符合被监管对象的技术发展内容,这样才能保证监管实施的质量和效率。《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中首次提出了“科技监管”的概念,既关注金融科技监管的效率,也规划了金融科技监管的科学发展方向。并且在这一理论体系中明确提出了科技手段在新监管模式中的重要作用,目标是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从而开展相应的创新研发工作。在内容上,要将系统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条件融入到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通过建立数字化系统保证监管工作的基本结束条件[6]。此外,人工智能的功能,在相应政策内容的引导下,获得了更加开放和理想的技术条件。比如,在对从事金融中介的科技型企业管理进行监管时,可以省略强制许可的监管内容,将其企业信息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在企业具体工作中进行合理性检查,以满足监管的技术性和灵活性特点。
 (五)重视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确保消费者权益
公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获取企业信息的有效途径是信息披露。为提高行业透明度,监管部门应着手制定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要素和披露标准,及时处罚违规披露行为;通过司法调查、行政处罚等方式揭露违法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于严重失信者,应采取行业禁入的手段。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信息安全的管理,引导金融科技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个人信息传输、采集和存储的安全性,有效避免非法交易、数据篡改和丢失。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从根源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结语
总之,进一步研究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如行业动态监测、采用监管技术等。通过借鉴这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手段,确保中国金融科技稳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岷.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J].新金融,2016(10).
[2]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J].法学,2017(08).
[3]丁冬.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04).
[4]胡滨,杨楷.如何构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新范式[J].当代金融家,2017(01).
[5]徐忠,孙国峰,姚前.金融科技:发展趋势与监管[J].金融电子化,2018(09).
[6]尹振涛,郑联盛.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新范式[J].金融博览,20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