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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证监会资产管理新规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11-16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8.07万亿元。除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资产管理业务量持续增长,互联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在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占据一席之地。虽然资产管理业务在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不同监管机构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通道、资金池等资产管理业务占业务比重较大,存在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影响宏观调控等问题。现结合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关键词: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业务转型
 
 一、券商资管新规出台背景及历史
资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管理和投资他人委托资产,帮助他人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的行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根据业务类型,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出台后将逐步过渡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产品”)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大类。新规出台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没有影响,我们就不讨论了。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2017年11月17日,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三会”)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2018年4月27日,党的三次会议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大方向。
随后,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落实了具体工作。7月20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9月2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券商资管新规”)。上述系统的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证监会资管新规的出台对券商资管业务影响巨大,新规将进一步加快券商从通道服务向主动管理转变。
 
二、券商资管新规明确了券商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现有业务体系面临重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管新规正式版有所放宽,权益类投资产品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券商资管新规相当于央行指导意见和证监会此前要求的“八条底线”的加强版,比央行指导意见、银行理财规则和原有的“八条底线”更加严格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形成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委托人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本金不亏或承诺最低收益,彻底打破刚性兑付。
从资管新规可以看出,监管在去通道、回归主动管理方面态度坚决。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需要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由委托人向管理人下达指令,需要管理人自行进行项目尽职调查。这意味着运行了6年的券商资管通道业务被明令禁止。
由于资管业务指引已经向市场传达了监管预期,市场情绪稳定,通道规模稳步收缩。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3月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规模合计27.93万亿元,较2017年末已大幅缩减。而且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定向产品交易所的账户名称发生了变更,账户名称由客户名称变更为联名账户,权利行使由客户变更为产品本身,这与制度上的法律关系是一致的。目前过渡期到2023年底,即2023年底前,以客户名义开户的定向产品必须终止。
 
三、券商资管新规对现有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积极方面
 (一)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加强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向全系统扩散
根据资管新规,监管机构强烈鼓励券商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或从事非标资产投资业务。子公司的设立有助于券商加强风险隔离。万一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会影响其他业务,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因此,对此类子公司,监管部门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公积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二)过渡期整改要求有所放宽
与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券商新规放宽了过渡期整改要求。首先,它们允许证券公司制定自己的整改计划,有序减少不合规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对于不合规的库存产品,经理可以在持有资产到期之前设置旧产品对接或对其进行扩展。二是过渡期内,证券公司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资管产品,可以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管产品净资产的35%,过渡期后必须达标。三是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标准化且资产未到期的非标准化权益类资产存量,经证监会同意,可由券商妥善处理。此外,新规中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可以不受规定要求限制”。可以理解为给之前在途业务一定的过渡期,给非标业务存量大的券商更多的调整时间。
(三)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开通和关闭概念,丰富了产品的投资品种
首先,券商资管新规统一并明确了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的开通和关闭概念。只要有资本参与,即使开放也达不到封闭的要求。因为产品投资的种类很多,每个机构开户和进入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券商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开放期。开放期内产品投资比例可以突破比例限制,降低产品发行难度。定向产品的开放期和投资比例可在合同中约定。集合产品(权益类投资产品除外)开放期在产品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开放期内产品投资比例可达到监管要求的80%及以上。
其次,券商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可以投资的资产类型,进一步完善了衍生产品的定义和投资限额比例,增加了FOF和MOM产品类型,从而开辟了券商资管业务的蓝海市场。虽然投资FOF和MOM的业务规则还有待制定,但可以预期的是,券商将进一步完善业务支持,加强软硬件投入,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此外,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如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在产品名称中注明投资目标。
(四)优质券商外包业务有发展空间
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各类资管产品均为合格投资者,可以理解为公募或私募产品。而且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写明“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管理产品”,也可以认为是专业投资者。因此,大众理财作为客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比以前更广了。由于银行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不如券商,大型商业银行往往会委托券商投资或管理资金。银行对受托机构资质和资金投后管理的要求更高,最优质券商的优势将进一步加大。
 (五)提高了定向产品设立门槛,但增加了业务空间
定向产品今后不能设置开放式期限,设立门槛由1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虽然成立门槛大幅提高,但根据现有产品,封闭式定向产品的投资者可以分期支付委托资金(首期支付不得低于1000万元),委托人只需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限,并在产品成立后3年内完成全部资金的支付。该条款为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多个项目开辟了业务空间。【/h/】而且,一对一产品可以不需要托管人进行托管,只需要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资产安全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与之前的业务规则(只能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有很大不同。以后产品经理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选择成本更低、有托管资质的券商。预计托管领域的竞争将会加剧。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规模会受到影响,产品托管成本会降低。
 
四、券商资管新规对现有资管业务的严格方面
 (一)券商的风险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但为了防止实际情况被知晓,风险不可控,券商资管新规在信息披露、监管报送等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第一,所有资产管理产品都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季报和年报,以及托管人。二是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三是增加向监管部门汇报的频率和种类。要求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每月报送产品业务信息,每季度编制业务管理报告,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进行年度业务审查。
(二)现有业务的产品设立模式面临较大调整
未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有一个前提条件。集合产品需要验资后成立,定向产品需要在客户交付资产后成立,产品成立后才能备案,与以往产品合同签订后才能备案有很大区别。鉴于这一要求对市场的巨大影响,笔者认为大部分券商已经向监管部门反映备案时间过长会影响资管产品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券商资管新规在提出限制的同时,也给了券商一定的操作弹性。一是在新规中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在完成备案前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如投资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不允许进行投资活动;二是投资范围增加了公募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笔者认为未来转型的券商产品大集合也可以视为标准化资产。三是集合产品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证券管理新规增加了股权、债权、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第四,明确非标资管产品的投资可以在封闭期内进行分配,赋予产品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到期、终止或退出的,可以以货币基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投资者不得提前或变相退出。
(三)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的限制更加严格
资产管理产品在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方面更加严格。非标债权资产的基础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类ABS),同一券商投资于该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券商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目前大部分券商投资的资管产品在这类资产中的占比远超此,未来规模将大幅缩减。同时,为坚决打击影子银行,券商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
 (四)双25%限制加大集合产品投资难度
除部分封闭式集合产品(单只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均为专业投资者和权益类集合产品)外,券商资管新规继续对集合产品投资比例进行双限制。新规规定,对集合产品(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以相同资产合并计算)单一标的的投资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25%,管理人对同一标的所有集合产品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标的的25%(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品种除外)。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集合产品至少需要投资4个标的,每个特定标的只能投资25%。目前市场上有很多开放式的集合产品,新规实施后投资这类集合产品难度加大。
(五)券商资管产品运作需向公募基金靠拢
资管产品未来将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管理。业绩奖励提取的频率和比例、开放式产品参与和退出的频率、产品投资和投资比例均有规定,日常开放式集合产品将参照基金公开募集直接操作。未来,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但由于资管产品不能公开宣传,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发售。虽然集合产品的门槛在新规中有所放宽,由原来的3000万提高到1000万,但募集期仍为60天(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产品首次募集长达12个月)与公募基金相比,券商集合产品没有优势。长期以来,市场上一直存在管理人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的行为,此次新规也明确禁止。笔者认为,如果未来集合产品的管理水平仍然得不到提升,产品的表现不会比公募基金更好,市场竞争也就弱了,业务规模也就没有增长的空间了。
(六)投资和投资业务范围扩大,倒逼证券公司实施投资和投资工作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纳入投资顾问范围,投资顾问数量增加。由于之前市场普遍认为投资服务只是针对资管产品本身,部分券商在担任资管产品投资顾问时只是根据客户的指示直接开展业务。券商资管新规明确提出,投资业务需要服务于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明确管理人需要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核,投资指令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管理人需要投资人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费用、聘用程序等。此举将为有能力投入和关爱的机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券商资格业务主动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真正落实投入和关爱责任。
 
四、展望券商资管业务未来方向
券商资管新规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券商通道的非标业务被彻底叫停,但在主动管理和委外投资方面仍有很大的商机。同时,过渡期的延长削弱了现有资管产品转型的压力,监管部门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使券商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升产品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
鉴于近期新规出台,尚未得知有券商成立专门的资管子公司,但银行已加速布局。截至目前,至少有21家银行公布了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其中国有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9家,城商行6家。足以预见未来行业分化将继续加剧,市场将面临大洗牌。业务能力强、风控体系完善的券商,一定会获得竞争优势。中小券商或许可以弯道超车,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拉开新的大幕。
 
 
参考文献: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2018-10-22.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