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2年的深度改革之后,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又取得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自身的发展,现行体制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凸显。为了产业能够继续持续的高速发展,早日实现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目标,有必要继续深化航空物流产业的产业改革。本文对我国航空物流产业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构思,希望能对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为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制度建设;航空物流产业;体质改革
一、 我国航空物流产业深化改革的总体方向
当经过60年来的发展和多轮的改革之后,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成果,下一步航空物流产业改革走向深化必须对产业制度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进行触及,理顺制度深层次的问题,弥补产业内制度性的缺陷,进而设计出适合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当前及下一阶段发展的产业制度体系。因此,推动产业制度的演进,建立健全与我国宏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相协调的,与我国航空物流产业自身发展相适应的航空物流产业制度体系应该作为我国航空物流产业深化改革的总体方向性目标。
二、我国航空物流产业目前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探析
总观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当前存在的若干问题,有历史一直存在未能解决或只得到部分解决的,也有随着改革新出现的。这些问题是我们在下一阶段的深化改革中希望得到解决的。基于对下一阶段的深化改革是触及制度深层的改革和产业制度变迁,我们又必要透过目前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的表象,从产业制度的深层次上探讨其本源上的原因:
(一)产权边界问题
明晰产权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提出的国企改革16字方针“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是将产权问题放在首位。我国航空物流产业一直被看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部门,而且被认为关系到国防安全、国家形象等重要政治社会领域,因此即使在经历了多轮的改革,产权成分也逐步多样化的情况下,在产业中仍然是国有资本占据绝对主体地位。而国有资本如前所述,是全体人民公有的产权,这样导致了企业的产权边界相对难以确定。
(二)多重代理问题
我国航空物流产业的监管和规制中,存在多重代理关系。中央政府授权民航总局作为产业的监管规制机构。民航总局与中央政府形成代理关系。民航总局又必须通过具体的决策人做出决策,在民航总局与具体的决策人之间形成又一重代理关系。在这样多重复杂的代理关系中,代理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代理有效性和可靠性降低,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和规制行为的效率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
在我国国企包括民航运输企业的改革中,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可以作为应对国有资本的两权分离、多重代理等问题出现的一种有效措施。在理想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国有资本的两权分离下,可以使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起来。经营者会产生努力经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获得更大个人利益的冲动;所有者也可以从经营者实现的良好经营绩效中获得一致的利益。在多重代理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促使代理人在有效约束的状况下,按照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这种行为既是符合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也能够满足被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我国航空物流产业改革走向深入,应当从制度变迁的宏观视角看待,这样不仅能保持良好的大局观,把控改革总体的正确走向,而且有利于各项改革政策的协调,保持各个局部调整之间的均衡性,使改革的推进更有效率。在上文探析的基础上,试建议深化改革的着手方向有以下几点:
(一)明晰产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内的重要主体是业内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提高业内企业乃至全产业绩效的重要途径。而产权的明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从制度的角度说,产权的明晰界定也是产业制度优化的重要经济前提之一。经过之前的多轮改革,特别是在2002年重大改革后,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在明晰产权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如三大航空集团的股份制改革与上市,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航空公司也纷纷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我国航空物流产业目前主要在位企业的产权体制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明晰。
(二)产业主体组织架构的调整
为了有效隔离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产业和市场发展,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制经验,在政府与业内企业之间设立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选择。这个规制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不受行政权力的控制,同时又具有严密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难以被业内在位者俘获。这个规制机构既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能够有效的对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实施规制,同时又要代表产业各相关方特别是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能够在规制的制定中保持各方利益的均衡。因此,设定独立的规制机构可以作为我国航空物流产业深化改革的组织架构改革措施之一,但如何能做到科学合理的设立及如何设计这个规制机构的运行机制,又有赖于我国航空物流产业制定规则的规则的研究与设计。
(三)权力的配置与激励约束机制
在产业制度中主体设定后,还应该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对各方主体的权力进行配置。假如按照上述构想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则产业规制的权力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必然从民航总局分开,规制权力进入新的规制机构,而民航总局只保留行政权力成为纯粹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也即是说,一旦产业主体的组织架构发生了调整,产业内的权力配置结构也相应的调整。
在各方主体的权力配置确定之后,就需要形成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权力这种资源运用的有效率。在企业、政府[1]、产权所有者、规制机构几方主体之间和各方主体内部,如产权所有者与产权所有者代表及其代理人之间,都需要设计相应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促使各方在自身所处的范围内,合理的使用制度所赋予的权力。特别要强调的是对权力的约束,即使制度已经明确了权力的分配,但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不排除某方主体滥用自身的权力从而侵害其他主体权利的可能性。如政府可以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力侵犯企业的经营权,造成政府“越位”的现象。缺乏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破坏产业的均衡,损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改革经验来看,通常的程序是立法—政企分开—放开市场。在改革之前首先是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然后按照法律的框架和方向推进改革。我国的实际情况通常是放开市场—政企分开—立法的顺序,也即是改革先行,立法滞后,行政命令大于一切。这是由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大政府模式的历史原因形成的。但现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国家也提出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在这个大背景下,民航产业的改革要进一步走向深入,必须顺应社会主义法制的宏观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下,依法推进改革。
总之,在我国航空物流产业深化改革中,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的民航企业是改革的着手点之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民航运输企业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政企关系,从实质上彻底划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割裂直属航空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潜在的联系,将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彻底的分离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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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组部、中纪委联合清理“红顶商人”[J]政策瞭望2004.04
3. 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日本公有企业的民营化及其问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