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篇文章主要阐明晰新规则下通常交税人固定财物增值税的处理办法,侧重对获得和出售固定财物的规则以及管帐处理做了概括和剖析,并以详细案例辅之阐明。
【关键词】固定财物;获得;出售;实例;
一、导言
在2008年国家发布对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则之前,我国在处理通常交税人的增值税时,根据通常交税人是不是在试点规模以内而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直接形成通常交税人不平等的交税地位,不易于公正竞争。为了改动这一景象,我国在2008年从头对增值税进行了规则[1],对我国境内的通常交税人都选用一致的方针,有利于税负公正。这其间,对通常交税人获得和出售固定财物的规则和管帐处理较之前比较改变较大。
二、 对获得固定财物的规则和管帐处理
(一)规则
在新规则(见释义)的请求下,在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我国从2009年起,全国规模内所有的增值税通常交税人,不管所在何种区域、归于何种职业,在其购进或许克己固定财物时,准予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前发作的进项税额,没有充沛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够结转至下期持续抵扣。(其间,购进包含承受捐献、什物出资;克己包含改扩建、安装。下同。)
(二)获得固定财物的管帐处理
在新规则的请求下,我国从2009年起,增值税通常交税人在购进或克己固定财物时,对其发作的进项税额一致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门类,以此方式进行抵扣。 管帐分录如下。
获得固定财物时:
借:固定财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收本钱/经营外收入
二、 对出售固定财物的规则和管帐处理
(一)对出售固定财物的有关规则
在新规则的请求下,我国从2009年起,增值税通常交税人出售自个运用过的固定财物时要区别状况对待,状况不一样请求不一样。
1.假如通常交税人出售的固定财物是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直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假如通常交税人出售的固定财物是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而且该交税人在此之前没有归入扩展增值税的抵扣规模,那么将选用4%折半征收率征收公司的增值税;
3.假如通常交税人现已在增值税试点规模(2008年12月31日曾经试点规模已扩展)以内,而且出售的固定财物是也是在试点以内购进或许克己的,那么增值税将依照4%计征或许折半征收;在此时点以后的增值税依照适用税率计征。
咱们再看看这样做的优点。新规则出台之前,通常交税人在购入固定财物时是依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在公司进入转型期时增值税则按4%或许折半征收,这就致使前后税率不一致。而新规则出台后,以三种不一样状况对转型期的这种做法有了明确规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假如固定财物在获得时进项税额现已进行了抵扣,则在出售时其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征;二是固定财物在获得时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那么出售时其增值税依照4%计征,如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就彼此配比了。
(二)对于现已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出售时的管帐处理
对于其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借:固定财物整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咱们对于固定财物的增值税,特别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分为归入试点规模内的和不在试点规模内的。在试点规模内的通常交税人需求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财物增值税”明细账户,且在这个账户下设“固定财物进项税额”、“固定财物进项税额转出”等小明细账户;不在规模内的通常交税人则相对简略,他们只需求核销销项税额,这是由于其固定财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新规则出台后,在试点规模内的通常交税人的固定财物进项税额就能够直接抵扣了,之前的“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财物增值税”账户不再运用,只需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财税[2008]170号规则: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其2008年12月31日曾经’(含12月31日,下同)发作的待抵扣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门类,对于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财物增值税
三、实例
咱们如今分两种状况来剖析,一种是通常交税人获得和出售固定财物发作的时刻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另一种是通常交税人获得固定财物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而出售固定财物则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
(一) 在2008年12月31日后公司获得和出售固定财物
例1: 2009年6月18日某通常交税人公司购入一台用于出产的设备,价款为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1.7万元,价款已悉数付出。处理为:
借:固定财物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010年1月6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价格7万元。固定财物出售时需交纳增值税,核算出来70 000÷(1+17%)×17%=10170.94(元)
其管帐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0.94
固定财物整理 59829.06
(注:计提折旧与减值预备业务管帐核算进程在此省掉,下同)
(二) 2008年12月31日前公司获得固定财物,2008年12月31日后出售该固定财物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转型规模的公司
例2:2005年某通常交税人公司购入设备一台用于出产,价款为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1.7万元,款已付出。处理为:
借:固定财物 1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财物增值税(固定财物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009年1月1日,未抵扣固定财物进项税额1万元,悉数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门类: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财物增值税 10 000
2009年5月16日公司出售该设备,共获得收入7万元。核算增值税为:
70 000/(1+17%)×17%=10170.94(元)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0.94
固定财物整理 59829.06
2.2008年12月31现在公司仍未归入转型规模的
例3:2005年7月18日,某未归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规模公司,购入设备一台用于出产,价款为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1.7万元,款已付出。处理为:
借:固定财物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009年2月15日该公司将设备出售,出售收入7万元。
核算增值税为:70 000÷(1+4%)×4%÷2=1346.15(元)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46.15
固定财物整理 68653.8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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