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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谈当前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税种、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体制是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三大要素。当前的税制改革着眼于这些要素的变化,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即改革个人所得税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立法和其他税制结构,以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关键词:税制改革;公平分配

一、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机制

财政收支制度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关键,包括财政支出制度和财政收入制度。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制是财政收入体系的主要内容。政府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有效调节了居民收入,实现了收入的公平分配。

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注重结果公平,以罗尔斯“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为基础的结果公平追求实质公平,要求收入、财产等宝贵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相对平等地分配[1]。那么,税收是如何实现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呢?

()公平分配机制的内涵

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机制可以定义为一个开放的税收调节体系,由相关税制、税制结构、税收征管制度、合理税负和财产结构四个要素构成。公平正义是税收调控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其中,税制、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制度构成了公平分配机制的调控体系,调控体系围绕合理税负和财产格局等核心要素运行[2]

()相关税种在公平分配中的作用机制

虽然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只有一个,但不同税种之间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条件下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也不同。这两点导致了各国对各种税收的依赖程度和收入分配调节中要素的设置差异很大。但是,如果设置得当,这些设置可以达到同一个目的,即调节收入分配。

1.个人所得税

累进个人所得税直接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针对性强,难以转嫁。它是公平分配最重要的调节工具。尤其是直接以累进税率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对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显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取决于其累进程度,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累进税率,其特点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税率。用累进税率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关键问题是税率结构的设定,即边际税率的设定。过高的边际税率虽然可以加大收入调节力度,但也过多地损害了效率,尤其是在对资本所得征税时。因此,如何设计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二是税基,和累进税率一样,会影响所得税的累进程度。符合公平要求的税基范围应包括纳税人合法收入的所有形式和来源。

2.财产税

房产税在缓解分配不公、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不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差异是收入分配起点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个人可以基于产权获得各种利益。因此,对财产征税,特别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自由转移征税,如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调节财产的过度集中,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

3.商品税

商品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从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发挥其调节作用的。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再分配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隐蔽,不容易被实际纳税人注意到;第二,可以间接促进储蓄。因为商品税落在消费者身上,所以不存在储蓄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下,商品税的税负在递减,低收入者缴纳的税收占其收入的比例高于高收入者。这种现象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分配的原则。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差别很大。在税收设计上,可以对高收入者消费的商品设定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设定较低甚至免税的差别商品税,可能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使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从而将“物税”转化为“人税”。通过对不同商品适当设定不同的税率,差别商品税可以表现出累进的特征[3]

()税收结构在公平分配中的作用机制

在复合税下,存在着关于各税种在税收结构中的作用和地位的问题,即各税种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哪些税种是主体税种,哪些税种是辅助税种;政府可以开征哪些税种,不能开征哪些税种,各税种的构成要素如何设计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主体税种的选择会带来收入公平分配的不同效果。现代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五种:商品税、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无论从收入效应、调控效应和便于征管的角度,都很难把财产、行为和资源作为主体税种来征税。政府只能在商品税和所得税之间选择主体税种,设计以其他税种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所得税与所得税和商品税相结合的税制结构可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看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

中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后历次税制改革主要强调税收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强调用税收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虽然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功能已经显现,但并不是历次税制改革的重点。这导致我国现行调节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机制存在重大缺陷,即税收的公平分配功能明显弱化或丧失。

()相关税种设计中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的设计缺陷导致收入调节的综合公平性弱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的一个突出缺陷是强化了收入调节的单一公平,弱化了收入调节的综合公平。这里的单一公平是指个人所得税对同一所得或所得调节的公平;综合公平是指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不同项目所得进行综合汇总和调整的公平。

首先,分类所得税制无法实现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项所得中的任何一项征税。,计税时互不影响。多项所得可以多次扣除,计税时每项所得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都不一样。正如我们孤立地看待各类纳税人的收入并据此计算税收,而不是将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相加来综合衡量一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样,总收入相同的人的税收负担必然会明显不一致。

第二,基本税基的确定不公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基是根据收入范围和收入水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个税基本税基确定的不公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相对狭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面列出了11个应税所得项目,未列出的收入不征税,也就是说11个项目以外的任何收入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政策的综合效应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国家鼓励的一些奖励、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排除在征税对象之外,客观上导致不同来源和渠道的所得税负存在差异。第三,重视现金收入,鄙视隐性福利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现金领域。现行税法没有包括一些隐性福利,如公共住房、免费用餐、免费使用交通和通讯工具,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通过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利益。

三是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不公平。不公平表现在四个问题上:一是单纯分别确定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多项收入的综合成本支出和实际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当的人。收入渠道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就越多,而收入渠道少的就要因为扣除少而多缴税,这对收入渠道少的显然不公平。二是现有扣除项目适用的扣除标准严重偏离实际情况。比如,工资薪金月支出扣除标准虽多次上调,但仍不能代表人力资本生存发展的全部成本(尤其是北上广等大城市的生活成本),这就把很多只能维持生计的个人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罗网;稿酬、劳务报酬、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扣除800%20%的费用,完全不是一个成本概念。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没有成本扣除,明显否定了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存在。第三,不同项目的收入税前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由于税前扣除标准差异较大,两个收入水平相同、收入来源不同的人承担的所得税负担明显不同。比如两个人,月工资收入和月劳务报酬收入都是1800元,前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要承担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四是不同收入项目的扣除标准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四项所得,采取相同的定额(每次扣除800)或相同的税率(收入的20%)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这种一刀切的税前扣除方式,不仅未能弥补基本税基的缺陷,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这显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和税收负担能力原则。

第四,税率设计不公平。税率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相同收入水平的不同收入项目实际税负差异较大,导致我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第五,以个人为纳税人,导致同等收入水平的家庭税负不公平。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考虑绝对额意义上的负纳税能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将夫妻双方的收入结合起来共同申报纳税,这是考虑到了人均的承受能力。个人或家庭的税负差别很大。

2.不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导致居民收入分配调节严重不公。

目前,我国居民个人对以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的所有权差距巨大,而财产税,包括财产税(又称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最有助于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缓解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而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中国至今没有开征。这些可以加强个人财产调节的税种不征收,不利于调节居民拥有或继承的财产收入,有悖于社会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进而有悖于收入分配的公平结果。

()税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受中国传统的“取其无形,使人不怒”的财政思想影响,至今仍奉行“税价结合”的收税方法[4],即把税隐藏在商品价格中,间接征收,使纳税人看不见、摸不着、不知不觉地收税,而不引起心理上的抵触。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商品税,以间接税为主。与收入分配效应明显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收入分配效应较弱的商品税占主导地位。2014年增值税30850亿元,而个人所得税只有7377亿元,同样少于消费税8907亿元[5]。这种税制结构必然导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弱化,

三。公平视角下的现行税制改革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完善税制改革的表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方针,《决定》提出:“完善税制。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保费改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由专门税收法规统一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决定中提到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立法,适时推进改革”,都有利于建立收入分配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旨在使税制结构更加公平,以期扭转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局面。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它彻底打破了以往只在个税起征点旁敲侧击的税制改革思路和做法,为恢复个税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扫清了障碍。

“加快不动产立法,适时推进改革”是中国居民存量财富公平分配的正当其时。经过近二十年的房地产价格重估,中国居民的财富差距更多体现在是否拥有住房上,存量财富的调整和增量财富的调整同样重要。因此,房产税的立法和改革是完善有利于公平分配的税制不可或缺的一步。

总之,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是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这是对当前国情的正确回应,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孟天广.转型期中国公众的分配公平感: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J].社会,20126.

[2]罗涛.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

[3]石子印.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路径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12.

[4]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8.

[5]中国统计摘要2015 [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