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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欠薪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并探讨了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工人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近年来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的情况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欠薪问题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尤其是每年年底,各级政府都掀起了一股巨大的“清欠”浪潮。这种“年终关怀”确实追回了一些农民工的血汗钱。但“风潮”过后,旧账未算,新账又添,欠薪趋势愈演愈烈,造成了“年年还债”的局面。为了避免每年年底“清欠”,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避免拖欠。

  关键词: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欠薪

 

  一、主要原因

  (1)当前劳动力市场结构没有根本改变。据相关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城市的农民工有上亿人,仅黄城镇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就有近万人。劳动力市场仍存在结构性矛盾,有时相当突出。一方面普通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另一方面企业招不到急需的技术工人。对于专业技能差的劳动者来说,找工作不容易,无法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也不敢要求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寻求法律保护。农民工知道自己会吃亏,但也只能妥协。劳资双方的绝对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重要文件。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方面农民工投诉时很难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举证难度极大限制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基本不受约束,欠薪更加肆无忌惮,导致欠薪事件频发。

  (2)劳动者维权意识差、能力弱。因为大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一旦拖欠工资,员工不想到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反而大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虽然一些农民工懂得法律,但繁琐的诉讼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以及“赢了官司赔了钱”的预期也让他们不敢奢望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欠薪者的嚣张气焰。(3)执法不严,法制不全,对拖欠工资的威慑力不足。什么样的欠薪案件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调查,什么样的欠薪案件需要移交劳动仲裁部门,劳动执法工作如何细化;老板“人间蒸发”后会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来追究其恶意逃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使得执法者尤其是乡镇劳动保障执法者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如果企业拖欠,劳动监察部门就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因为劳动部门无权查封企业的财产。公安部门不能拘留人或物,因为拖欠工资不是可以拘留的行为。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民不告,官不究”,很少主动介入,但在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下,不得不“作秀”处理,之后一切照常进行。

  二、制度建设

  因为劳动力市场的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很难通过市场手段消除欠薪。政府“年终关怀”式的“清欠”,只能是权宜之计。根除这一社会痼疾,除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关键还是要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在企业欠薪纠纷中,由于事先不知道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无法取证,很难快速解决。如何化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办法是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常规监控预警机制,变“年终关怀”为“全年监控”,通过日常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规定企业每月将劳动者上月发放的工资送主管单位初审。如果单位发现企业有拖欠工资的问题,会和企业协商解决。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15)内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写保函提供财产担保或单位担保的,允许暂缓支付。对于停工期间仍不能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立即下发《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迅速将欠薪纳入法定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财产进行鉴定拍卖,用于先行赔偿欠薪。

  为了大大降低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必须严格执行工资监测制度。一方面,乡镇劳动保障所要提前介入,控制欠薪时间和数额,避免形成长期欠薪和巨额欠薪;另一方面是因为事先已经掌握了企业工资发放的材料,包括工资单、考勤表、企业员工花名册等。一旦发生欠薪,上级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使欠薪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快速解决;同时,工资监控制度也给了企业无形的约束。一些有欠薪意向的企业,见歪门邪道不行,只好乖乖走正道,欠薪自然减少。(2)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旨在开辟一条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新途径。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按一定比例预存于开户银行,专项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制度,大大减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从源头上保证了企业职工的工资来源,有效避免了拖欠工资的发生。

  (3)实行严格的聘用合同制和灵活的短期薪酬制度。第一,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定今后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主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要彻底改变过去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的做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可以避免拖欠工资,尤其是累计拖欠的现象。要定一个发薪日,迟到者要双倍“赔偿”。对于临时的短期工,实行“周薪制”甚至“日薪制”,干一天的活有工资;或者实行“计时工资制”,规定时间干完随时发工资。这样可以及时公开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能力和诚信信息,让农民工讨债和政府监管更加有法可依,更加及时有效。一旦出现恶意拖欠的苗头,农民工可能会及时跳槽,减少损失。

  (4)建立具有威慑力的欠薪惩罚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守法的前提下,对违法不究者和拖欠弱者进行严厉处罚。通过新闻媒体、劳动监察部门、各级工会和社会中介组织,这些公共机构“集体出击”,多渠道接收举报,构建起一个庞大的舆论、组织和执法网络,让恶意欠薪的无良企业和黑心老板成为“过街老鼠”,无处可逃。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在争取优惠政策、银行贷款等利用公共资源的机会时,剥夺其资格,让其继续为失去信用付出代价。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让违法企业和黑心老板为欠薪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工资外,还要加大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比例,让其付出双倍的代价。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流氓老板,要罚他们血本无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三。紧急措施

  被欠薪的劳动者生计不确定,容易引发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其危害不容忽视。乡镇劳动保障所作为劳动保障的一线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引导职工理性维权,责无旁贷。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种情况蔓延:

  ()事前预防措施

  1.乡镇劳动保障所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监控,突出清欠工作作为重点项目,完成信息和内容:

  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应得到有效实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立本单位的信用档案系统。第一档企业,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单位,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未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将向社会公布曝光,做到欠账不漏。

  3.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主要由政府财政出资一部分,形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欠薪纠纷。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农民工难以接受的时间成本和复杂程序的情况下,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临时生活救济。

  ()事故处理措施

  恶意欠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仅靠劳动保障事务所往往难以妥善解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成立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严格把握法律、政策、利益三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

1.提前介入,协同处置。对于已经发生的逃匿事件,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介入,收集相关案件信息,跟踪事态发展,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审查是否涉嫌相关犯罪。重点关注逃匿企业主的状况、企业经营情况、拖欠供应商货款情况、员工人数及拖欠工资情况等。初步了解企业主的去向,做好关键员工的面谈工作,如部门负责人、财务、采购、仓库管理人员等。以了解逃逸事件。在劳动部门介入处理欠薪问题时,建议劳动部门做好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岗位、联系方式等登记工作,同时引导劳动部门提前取证,固定证据,为今后可能的案件调查打下良好基础。

2.全面取证,准确定性。恶意拖欠工资,当事人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其中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逃跑时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的,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营者变卖、占有企业资产的,可能涉嫌侵占罪;公司成立时,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取得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或者逃避出资的,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罪、逃避出资罪。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注重全面调查,准确定性,而不是办案,力求结案。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如果企事业单位遇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或经营不善等原因,暂时无力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支付能力,主观上不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则不应纳入刑法追究范围。引导劳动者依法通过行政和民事途径追偿劳动报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分类处置,快速处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约谈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开展教育引导,讲解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如2015年,我镇某包装材料公司因外债过多,影响向企业46名员工发放96.5万元工资,引发工人罢工上访。镇劳动保障所及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约谈企业法人,加强教育引导,督促企业主清理账目,催收应收账款,分批发放员工工资,快速高效处理了一起欠薪案件;对恶意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开展专案,做到快侦快破,严厉打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对恶意欠薪潜逃且拒不归案的,加大追逃力度,运用各种追逃措施尽快将其追回归案;对到案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采取以“情”“理”说服的理性执法,促使其及家属自愿支付劳动报酬。如2013年,我镇某针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法人脱逃,在镇劳动保障所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深入企业,核对账目,盘活动产,发放工资162.3元。对有能力无偿偿还的,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者安抚工作,防止发生闹事、上访等事件。对于恶意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严格遵循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只要不存在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就绝对不能采取强制控制措施。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耐心疏导化解,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升级。